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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08條內容是什么
1、法律分析: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保全申請人或者是先予執行申請人不服法院的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并且復議期間并不停止原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8條內容具體如下: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意味著起訴的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因民事糾紛而直接受到權益侵害。 有明確的被告: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誰是侵害其權益的對方當事人,以便法院確定案件的當事人,并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
如何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舉證責任和真偽不明?_百度...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和真偽不明的處理原則。該條規定如下: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108,由誰舉證民事訴訟證據規定108,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就具有爭議的事實提交證據,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其證明的真實性。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的,有權申請進行鑒定。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民訴法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正確理解、全面適用《民訴法解釋》第108條,要明確以下幾點: 前提--何為“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
通過不當得利訴訟規避借貸合同訴訟中的舉證風險,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已成為原告常用的一項訴訟策略。《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共同搭建了民事案件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框架,對不當得利案件舉證責任分配的亂象進行了有效規制。
民事訴訟法108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8條內容具體如下: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意味著起訴的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因民事糾紛而直接受到權益侵害。 有明確的被告: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誰是侵害其權益的對方當事人,以便法院確定案件的當事人,并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
3、法律分析: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保全申請人或者是先予執行申請人不服法院的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并且復議期間并不停止原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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