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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2)
趙先生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于2008年9月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起訴,要求牛女士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撫養小紅的費用10萬元及親子關系鑒定費2400元。牛女士認可鑒定結論,也同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費,但愿意負擔5000元。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1 原告趙小妹是被告趙大剛、趙大民、趙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親王某現今已82歲。2006年,因贍養糾紛,王某將四個子女告上法庭,經調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趙大剛贍養,今后的醫療費、喪葬費則由四兄妹平均分攤。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環境民事訴訟:時效3年;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申請錯誤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指訴前財產保全實施后,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起訴。另一種情況是指申請人在訴訟中敗訴。
案例二:原告起訴未說明具體理由,不符合民事訴訟受理條件
1、原告訴訟理由與事實不清楚,被告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是駁回起訴。
2、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
3、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法院不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只能駁回起訴。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分析
1、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
2、案例分析 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
3、彩電買賣發生在7月,是在張某患精神分裂癥之前,因此,對于合同的效力問題,不考慮張某患精神病的因素。(2)張某17歲,但每月有600元收入,并以自己的勞務為主要生活來源。
4、民事訴訟法案例題分析2道:劉春紅與楊文玲系鄰居,劉未選上街道代表,懷疑是楊說了壞話,便伺機報復。1994年5月12日,馬玉蘭帶領兒子李剛、兒媳趙華闖入楊家,歐打 楊文玲,致使楊多處受傷。
5、案例:說好的人車分流豈能說改就改 購房前,周某等業主在宣傳冊、沙盤、廣告片等宣傳資料中看到,其所購買的小區設有人車分流設施和露天泳池。
6、以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由民法調整。案例 某甲夜間駕駛汽車在公路上行駛,因事先飲酒過量,精神恍惚,汽車失去控制,將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兩則案例中所述社會關系是否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并說明理由。
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1、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
2、分析:尹某應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參加到張某和李某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張,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張,而是將本訴中的張某和李某都作為被告,提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獨立請求。
3、案例分析:王明處于原先地位。王亮處于被告地位。王恩義處于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地位。訴訟應當中止。
4、民訴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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