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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員工旅游受傷算工傷嗎(公司組織員工旅游期間算工傷嗎)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14日 09:21:30620

公司組織員工旅游受傷算工傷嗎(公司組織員工旅游期間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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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單位組織旅游時受傷算工傷嗎

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的是否構(gòu)成工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單位是否鼓勵參加、是否承擔費用、是否利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組織旅游是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diào)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目的是為了讓員工放松身心、加強溝通,繼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所以,這種由用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可以被認定為用人單位的工作內(nèi)容,而員工在旅游中因為工作安排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當然,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脫離團隊,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于工傷。

法律依據(jù):

《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千問題的規(guī)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qū)е碌模?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nèi),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guān)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guān),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nèi)受到傷害的。

單位組織旅游發(fā)生意外,是否屬于工傷?

單位組織旅游發(fā)生意外,是屬于工傷的。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各國及地區(qū)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guī)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擬規(guī)范的工傷范圍;其中,“單位組織旅游發(fā)生意外“這個就是屬于工傷!

如果涉事公司是因為工作原因?qū)T工聚集起來共同活動,即使員工不是在從事本職工作但公司經(jīng)營管理中為培養(yǎng)員工和促進員工溝通和合作精神,最終目的還是要服務于工作并且這次活動經(jīng)費由公司承擔,不是員工自行參與的,所以本次員工受到了傷害,仍屬于工傷,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當然屬于單位組織的活動,旅游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關(guān)鍵點在于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會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在旅游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意外傷害,此類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中關(guān)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來認定為工傷。由此可以看出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是否屬于工傷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確定。其實判斷是否屬于工傷,要看多方面的因素,單位組織旅游活動的目的,單位是否強制性要求參加,并且從頭到尾的費用是否由公司承擔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加入任何的私人感情,一定要公平的,理性地進行判斷。

員工在公司旅游活動中受傷是不是工傷

職工參加單位組織旅游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因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可作參考,歷來難有定論。爭論的焦點在于:單位組織旅游期間職工受到傷害算不算“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這一爭論似乎隨著12月16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珠中法行終字第79號判決書有了定論。各省市多家媒體對該事件進行報道,認為該判決對于認定職工參加單位組織旅游受傷構(gòu)成工傷具有示范意義。

6月9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濟行終字第96號判決書,否定了職工參加單位組織旅游期間受傷構(gòu)成工傷。下面通過兩個案件的對比以及結(jié)合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對此問題進一步分析后發(fā)現(xiàn),單位對相關(guān)旅游活動有無“強制或鼓勵”成為能否構(gòu)成工傷的關(guān)鍵。

【案情回顧:(2014)珠中法行終字第79號判決(以下簡稱“時蓬蓬案”)】

時蓬蓬為珠海永臣公司生產(chǎn)部操作員。2013年5月5日至6日公司組織全體職工外出旅游,時蓬蓬報名參加。旅游期間時蓬蓬拍照時受傷。后永臣公司向香洲區(qū)人社局提交了對時蓬蓬的工傷認定申請,香洲區(qū)人社局認為時蓬蓬參加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主要是觀光休閑性質(zhì),并非因公外出,與工作原因無關(guān),故時蓬蓬受傷不構(gòu)成工傷。時蓬蓬不服向珠海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珠海市人社局維持了香洲區(qū)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時蓬蓬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認為:永臣公司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zhì)聯(lián)系,其目的是放松職工身心,增強和改善單位團隊溝通與協(xié)作,更好地促進公司績效,實現(xiàn)公司利益,是職工工作的延續(xù)。時蓬蓬在公司積極鼓勵下參加上述活動應屬于工作范疇。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工傷認定范圍,應當認定為工傷。香洲市人社局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院。珠海市中院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或鼓勵參加的集體活動,可以被認為是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屬于工作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情回顧:(2015)濟行終字第96號判決(以下簡稱“張艷華案”)】

張艷華為康佳集團濟寧經(jīng)營部派駐金鄉(xiāng)世紀金辰家電公司的康佳彩電直銷員。2013年10月13日張艷華搭乘同事的車,前往參加旅游活動途中,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張艷華受傷。金鄉(xiāng)縣人社局依張艷華申請,認定張艷華受到的傷害符合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規(guī)定,認定張艷華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后康佳集團濟寧經(jīng)營部向濟寧市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濟寧市人民 *** 維持了金鄉(xiāng)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康佳集團濟寧經(jīng)營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認為:張艷華參加的此次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不屬于單位強制要求或鼓勵職工參加的情形。因此,此次旅游活動,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guān),該活動不應視為其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張艷華在此期間受到傷害的,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金鄉(xiāng)縣人社局和張艷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康佳集團濟寧營業(yè)部組織其職工參加的旅游活動帶有福利性質(zhì),由企業(yè)出資,職工是否參加出于自愿,不帶有強制性,其內(nèi)容也與工作原因及履行工作職責無關(guān),更不屬于康佳集團濟寧營業(yè)部指派張艷華參加的活動,不構(gòu)成工傷。

【焦點總結(jié)】

以上兩個案件都經(jīng)過了行政復議以及兩級行政訴訟的審理,可以說是法院深思熟慮后才做出的判決。而這初看相互矛盾的判決,通過仔細分析法院的說理部分似乎能看出些許端倪。

時蓬蓬案中,一審法院判決理由中寫道“時蓬蓬參加的旅游活動是由永臣公司組織并承擔經(jīng)費的企業(yè)文化活動,永臣公司將職工參加旅游活動視為正常出勤,并計算工資,這說明永臣公司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zhì)聯(lián)系,其目的是放松職工身心,增強和改善單位團隊溝通與協(xié)作,更好地促進公司績效,實現(xiàn)公司利益,是職工工作的延續(xù)。時蓬蓬在公司積極鼓勵下參加上述活動應屬于工作范疇”。二審維持原判的理由是“用人單位要求或鼓勵參加的集體活動,可以被認為是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屬于工作原因”。

而張艷華案中,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是:“張艷華在行政程序中認可單位組織的此次旅游時對職工是否愿意參加并未作強制要求,僅通知到職工個人,是否參加由職工個人決定。對此,其在庭審時亦未予以否認。即張艷華參加的此次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不屬于單位強制要求或鼓勵職工參加的情形。因此,此次旅游活動,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guān),該活動不應視為其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張艷華在此期間受到傷害的,不屬于工作原因?!倍彿ㄔ阂舱J為:“從各方當事人陳述看,康佳集團濟寧營業(yè)部組織其職工參加的旅游活動帶有福利性質(zhì),由企業(yè)出資,職工是否參加出于自愿,不帶有強制性,其內(nèi)容也與工作原因及履行工作職責無關(guān),更不屬于康佳集團濟寧營業(yè)部指派張艷華參加的活動?!?/p>

可見,對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旅游是否受“單位強制要求或者鼓勵”成為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的關(guān)鍵。那么為什么各級法院都把“單位強制要求或者鼓勵”作為判斷的焦點呢。而之所以要識別是否為“單位強制要求或者鼓勵”的原因就是判斷職工受傷是否因“工作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第五條說到:工傷認定的“三工”(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即使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樣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在工傷認定中一方面是補強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用以推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

【法律法規(guī)中對“單位 *** 活動”是否構(gòu)成“工作原因”的理解】

毫無疑問的是如果職工參加單位組織旅游期間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的法律依據(jù)是且只能是被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各法律法規(guī)中關(guān)于“單位 *** 活動”是否構(gòu)成“工作原因”分析的法律法規(guī)包括:

1、全國性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guān)理解與適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全文》(法釋【2014】9號)

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guān)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2)《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作者】 馬永欣,李濤,楊科雄【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期刊名稱】《人民司法(應用)》)

我們認為,如果屬于用人單位強制要求或者鼓勵參加的集體活動,這些活動可以被認為是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屬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guān)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

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guān)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2、地方性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guān)理解與適用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 指南 (2011年)(節(jié)錄)

職工因外出期間從事違法行為或者完全是個人目的的行為而產(chǎn)生的傷害,如探親訪友、娛樂游玩、購物等與工作無關(guān)的活動中受到他人或意外傷害、突發(fā)疾病死亡的,因所從事的活動與工作無直接和間接關(guān)系,不能再擴張解釋屬于工作時間、工傷場所、工作原因,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2)《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寧勞社工【2006】5號)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動、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活動中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應視為工作原因。但不包括用人單位組織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也不包括職工利用工作之便及以因工外出為名進行的宴請、娛樂、游覽、走親訪友等涉及同事或個人的私利活動。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保障監(jiān)察、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11月17日由審判委員會第51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 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動、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活動中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應視為工作原因。

(4)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yī)【2005】6號)

十二、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5)《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川高法【2009】660號)

第十九條 職工在參加本單位或者其內(nèi)設機構(gòu)經(jīng)單位批準組織的集體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6)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處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吉高法會發(fā)【2008】4號)

(八)職工在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安排的必須參加的集體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因工作原因。職工在由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安排的旅游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不屬于因工作原因所致。

(7)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印發(fā)《關(guān)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京高法發(fā)【2007】112號)

8.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guān)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但不包括外出游覽、娛樂、購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

(8)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印發(fā)《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高法【2006】436號)

第十九條 職工在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比賽等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因工作原因。

3、已失效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

(1)《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2深圳市人民 *** 令第119號)[失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條例》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因私”:(三)因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娛樂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各方爭議】

對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guān)理解與適用進行分析,可以明白對職工參加單位組織旅游期間受傷能否認定工傷的觀點分歧的原因:

1、認為構(gòu)成工傷的理由

(1)不論是全國性法律法規(guī)還是地方性法律法規(guī)都肯定了“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政治教育活動、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活動中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應視為工作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有人社局和法院認為,與“旅游”相比“政治教育活動、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活動”同是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活動。參加政治教育等活動期間受傷被認定為“工作原因”的關(guān)鍵就是“單位安排或組織”。那么“單位組織或安排的旅游”同樣也是“因工作原因”,自然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2)“工作原因”是概括性規(guī)定,該概括性規(guī)定之下包括的具體工作內(nèi)容各式各樣。而單位組織旅游的目的也是為了讓職工放松身心、增強團隊協(xié)作,促進公司發(fā)展,是工作的延續(xù)。即便單位沒有強制,也是積極鼓勵職工參加的。從憲法的基本精神和 勞動法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對“應當認定為工傷”不明確的,應當適用擴張解釋從寬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也是對“工作原因”做了擴張解釋的。此外,2010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的范圍,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和保護弱勢群體的精神,可見做擴大解釋更加合理。

(3)單位組織職工旅游是集體活動而不是職工私利行為。單位是集體活動的倡導者、組織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資金提供者,職工在外集體活動中,始終處于單位組織的管理中,職工始終是被管理的狀態(tài)。期間如果發(fā)生傷害,應該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組織者要對整個集體活動過程負責。

2、認為不構(gòu)成工傷的理由

第一,全國性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明確肯定過“參加單位組織旅游受傷”是“因工作原因”,而地方性法律法規(guī)中卻明確進行了否定。(1)《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寧勞社工【2006】5號)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政治教育活動、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活動中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應視為工作原因。但不包括用人單位組織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也不包括職工利用工作之便及以因工外出為名進行想宴請、娛樂、游覽、走親訪友等涉及同事或個人的私利活動。

(2)《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yī)【2005】6號)十二:“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處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吉高法會發(fā)【2008】4號)

(八)規(guī)定:“職工在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安排的必須參加的集體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因工作原因。職工在由用人單位組織或安排的旅游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不屬于因工作原因所致”。(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印發(fā)關(guān)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京高法發(fā)【2007】112號)8:“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guān)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但不包括外出游覽、娛樂、購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

(5)《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工傷保險條例》(2002年深州市人民 *** 令第119號)(失效)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條例》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因私”:(三)因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娛樂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

(6)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指南(2011年)八“關(guān)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理解中寫到:“職工因外出期間從事違法行為或者完全是個人目的的行為而產(chǎn)生的傷害,如探親訪友、娛樂游玩、購物等與工作無關(guān)的活動中受到他人或意外傷害、突發(fā)疾病死亡的,因所從事的活動與工作無直接和間接關(guān)系,不能再擴張解釋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單位組織旅游是對職工的福利,但是單位并不要求職工必須參加,與職工的本職工作無關(guān)。旅游中發(fā)生的事故已經(jīng)超出了工作的范圍。國家推行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人獲得保障?;诳刂坪陀行Ю霉kU基金的考慮,不能隨意擴大工傷保護的范圍。如果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均認定為工傷,將不利于單位組織和開展這種職工福利性質(zhì)的旅游活動,最終損害的將是職工的正當權(quán)益。

旅游活動雖然由單位出錢,在旅游過程中單位也會進行相應的管理活動,但是旅游的行程安排是征求職工意見或者直接找旅行社負責安排的。單位在旅游活動中只是起到部分輔助管理作用。比如有人參加抽獎活動中的正好是資助獲獎者外出旅游,難道獲獎者旅游期間受傷要贊助者承擔責任嗎。事實上,旅游活動中,旅行社都會購買保險,如果發(fā)生事故已經(jīng)有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乘坐交通工具時出現(xiàn)事故也可能由保險公司或者承運人賠償。并不需要工傷保險作出額外賠償。且單位組織旅游本就是額外的獎勵了,職工不應當在此福利活動中獲得額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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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意外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嗎

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意外受傷屬于工傷。人社部《關(guān)于執(zhí)行amp;lt;工傷保險條例amp;gt;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4條: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guān)的活動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4條第2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員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活動受傷屬于工傷嗎

法律分析:當然,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脫離團隊,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于工傷。 用人單位以單位的名義組織員工外出活動時,應注意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務必為每一位員工購買旅游保險。 如確實不慎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已為員工購買了社保的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的30日內(nèi)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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