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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中國古代審判方式的歷史演進
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在后來的法律發展中逐漸地出現了一些明確的審判制度和審判原則。西周時期出現了要求法官依法辦案的規定,并創立了“五聽”審訊方式和針對司法人員的“五過之疵”。
狄仁杰的“斷獄如流”裁判方法 狄仁杰在唐高宗和武則天時期任司法官,以其高效的審案速度和公正的判決著稱。他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審結了一萬七千件積案,且無冤案發生,創造了古代司法裁判的紀錄。他的速裁方法提高了司法效率,贏得了國內外的高度贊譽。
中國歷史悠久,司法審判經驗源遠流長、博大精深,司法文明一脈相承。現將其中要者試述如下:周司寇的“三刺”、“五聽”裁判方法周朝的司法官為大、小司寇。
高度集權: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是中國司法制度甚至傳統法制的最本質特征。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審判官。從秦朝起,歷朝歷代,皇權至上既是國家政權的基本組織原則,也是從上到下,各階層人普遍接受認同和信奉的觀念。
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創造了馬錫五審判方式,深入農村,依靠群眾,方便群眾訴訟。(二)審判制度 西周時期,審理時采用“五聲聽獄訟”的方法,即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情、氣息、聽力和眼神。秦朝案件分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前者必須向官府告發,后者官府不予受理。
中國古代訴訟形式有哪些
1、二)直訴 直訴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本人申訴。
2、蓋訴是古代中國的一種訴訟形式。它起源于隋唐時期中國民事訴訟歷史,時至明清時期盛行。蓋訴指原告在法院起訴后中國民事訴訟歷史,將訴狀卷成卷軸中國民事訴訟歷史,扎好后加蓋印章,然后交給法院,法院再將其歸入案卷。因此,它也被稱為“卷宗訴訟”。與正式的訴狀不同,蓋訴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3、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4、在古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詞訴是一種重要的訴訟形式,它涉及到民間百姓在遇到不公或權益受損時,通過官方渠道提出控訴的過程。宋代時期,詞訴制度被廣泛應用,官員們通過詞訴來了解民間情況,從而作出相應的判決和處理。
5、在處理民事訴訟方面,古代法律更傾向于在基層根據倫理道德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方可向官府提出申訴。私自前往官府而未經調解者,將被處罰,并被視為刁民。這體現了古代法律體系中對于秩序與和諧的重視,以及對個人行為的嚴格規范。
6、“五聽獄訟”是中國古代“糾問式”審訊中的一種表現形式和方法,基本上可以說是基本的方法之一,當然也不是必然的“五聽”。 這個“糾問式”主要區分的就是法官在里面起到的作用。“糾問式”有2個主體,一個是法官,一個是被告。五聽只體現了其中的一方面。 以下是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會有案底嗎
法律分析:民事起訴沒有案底。民事糾紛一般會讓法院負責管轄并裁決,法院會對民事糾紛案件存檔。所以,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當然會有案件案底。但這里的案底只是法院的案件檔案,不是行政處罰案底,也不是刑事犯罪案底。除此之外,如果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法院還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由法院負責管轄并裁決,法院會對民事糾紛案件存檔。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當然會有案件記錄(案底)。但這里的案底只是法院的案件檔案,不是行政處罰案底,也不是刑事犯罪案底。如果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法院還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故意逃避執行的,還會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是不會產生案底的,因為案底是犯罪的人才會有的,是犯罪記錄。民事糾紛,由法院負責管轄并裁決,法院會對民事糾紛案件存檔。所以,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當然會有案件記錄。民事糾紛案件,但這里的案底只是法院的案件檔案,不是行政處罰案底,也不是刑事犯罪案底。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是不會產生案底的,因為案底是犯罪的人才會有的,是犯罪記錄。民事糾紛,由法院負責管轄并裁決,法院會對民事糾紛案件存檔。所以,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當然會有案件記錄。
參考與民訴法起草的有哪些人?
1、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了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訴訟第三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不能當證人的,因為當事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2、在立法工作中,蔣志培積極參與了我國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民訴法等多個重要法律領域的立法進程,為我國的法制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他的專業知識延伸到了司法解釋的起草,為法律條文的完善提供了堅實的專業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家建議稿)的產生源于多位資深民訴法專家的深度參與和豐富經驗。楊榮馨教授,這位在民事訴訟法立法、修法領域有著深厚造詣的專家,擔綱主編,其團隊由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資深教授、副教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組成,共同參與編撰。
4、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有: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 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5、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6、自2013年1月1日起,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訴法)對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的規定進行了修訂。相較于舊民訴法,新民訴法不僅擴大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也進行了相應的縮減。 在舊民訴法規定下,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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