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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
- 2、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 3、交通事故訴訟書怎么寫
- 4、交通事故上訴書怎么寫
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
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范文【1】
申請人:馮 玲, 女, 1987年 06月 22日出生, 漢族, 住上海市徐匯區徐梅路東灣14號, 電話:15800306493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 元;
(包括:醫療費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交通費 元;護理費 元;誤工費 元;殘疾/死亡賠償金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元;鑒定費 元;營養費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駕駛 號車)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駕駛 號車,由于被告駕駛不當,將原告撞傷(導致發生兩車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經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隊認定,被告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同等/次要責任,原告對本次事故不承擔/承擔同等/承擔主要責任。
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經過多次協商未果,不得已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經典上訴狀【2】
原告
被告
被告 (交強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業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交強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4000元;
2、 判令被告(商業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直接支付原告施救費13600元、看管費5200元、評估費1700元、車輛損失費17800(21800-4000)元,共計42300元;
3、 判令被告豐丙良對以上之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1年10月12日被告駕駛魯-魯掛號機動車沿青銀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KM+M處時與前方因交通堵塞在右側車道排隊等侯的由原告駕駛的魯G-魯G號機動車車尾相撞,致原告施救費元、看管費元、評估費元、車輛損失費元,共計元,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對以上之款項按交警認定的責任大小予以賠償,并由第三被告對以上之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人:
年 月 特訴至貴院。
此致 人民法院 日
民事起上狀范文【3】
上訴人:張某,男,30歲,漢族,司機,地址:
被上訴人:李某,女,30歲,漢族,無業,地址:
原審被告:馬某,男,38歲,漢族,車主,地址:
上訴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二、 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合理分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故使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費用超出了法定的標準,故提出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糾正一審判決的不合理裁判。
一、 誤工費的計算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吳俊林在住院期間,一直聲稱自己是下崗職工,沒有收入來源,但在開庭時,卻出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工資證明。
證明吳俊林的工資為1900元,另外每個月支付其通訊費150元,合計2050元。
上訴人認為,這份證明明顯是不真實的,另外,工資的'損失不應當包括通訊費,因為通訊費是員工在工作中需要聯系業務而由單位支付的費用,并不是收入來源,不能算作工資,故工資不能夠按2050元進行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0條,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但一審法院沒有聽取上訴人的一審答辯,做出錯誤的判決,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 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和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故要讓上訴人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那么應當以吳俊林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作為作為計算的依據,而一審法院以傷殘鑒定作為計算的依據是明顯錯誤的。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本案的一審原告吳俊林沒有能夠證明其花費的交通費與自己的住院有聯系,特別是在時間上,其提供的票據與其住院時間根據不能夠一致,而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支持了吳俊林的交通費的請求,是錯誤的。
三、 關于吳俊林的醫療費,也有一部分與要次交通事故無關。
從醫院的病歷中可以看出,吳俊林在治療過程中,用了進口的貴重藥品,有與醫院簽訂的“使用貴重藥品協議書”。
另外,有明顯與本案無關的治療和用藥。
在醫院的病歷中,看到吳俊林在住院期間治療了一些與脖子無關的病。
所以,這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減除,而一審法院全
額支持了其醫療費14109元是錯誤的。
另外,本案的具體侵權人是上訴人,而與劉英武無關,故不應當由劉英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之,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項目在計算上都存在一些明顯錯誤,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 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8月17日
[img]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導語:上訴狀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再次審判的文書。下面是我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范本,歡迎參考。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范本(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漢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漢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鄭州市惠濟區××××。
上訴人因不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審判決對賠償責任的承擔比例認定錯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比例偏高。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但不是民事責任的劃分標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存在過錯,并且都為機動車輛方,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上訴人雖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但是,綜合事故情況,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比例過高,上訴人認為根據客觀事實情況,應承擔60%賠償責任。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6043.51 元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判決顯示公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雖然提供了6張醫療票據,但其中3張只是復印件,無法客觀公正的證明醫療費用的事實情況。在質證階段,未提供原件核對其真實性,上訴人當庭不予認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來相互印證該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所認定的事實并非案件客觀事實真相,屬于錯誤判決。
三、一審判決中關于誤工費6833元的判決錯誤。
1、誤工時間計算錯誤。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但在原審判決中,原告實際住院時間天數為22天,法院在對方沒有提供醫院證明的情況下,“酌情誤工時間為100天”于法無據,屬濫用自由裁量權,且顯失公平公正。上訴人不知道一審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對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按照被上訴人實際誤工時間進行改判。誤工費以實際減少的損失為依據,在沒有醫院其他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憑空主觀意斷多認定出78天的誤工天數,對于被上訴人后期所產生的損失費用,待事實情況確定后可以另行起訴,但法院的判決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確定的損失。
2、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在一審法院審理中,盡管被上訴人提供了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但這只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并且在現實生活中,找個單位開個證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實的真實性很難讓人完全相信。依照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在一審開庭過程中,應提供其最近三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稅后工資卡等來證明其固定收入狀況,最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訴人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等相關證據材料。但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未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所提供的工資收入并不當然證明其實際工資減少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結果難以讓人信服。
四、一審判決中伙食補助費過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鄭州市實踐操作情況,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一審法院的判決的費用過高,存在明顯不合理。
五、一審判決中關于營養費1000元的認定過高,且有錯誤。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被上訴人住院時間22天較確定,盡管出院時醫囑需加強營養,但并未給明確的意見。 “酌定按100天時間計算”,時間過長,費用過高,并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顯示公平,其中有些費用不排除屬于后期未發生的不確定的后續費用,需要被上訴人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不在一審法庭審理的范圍內。
六、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根據最高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因侵權致人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當中,被上訴人的傷情未構成任何的傷殘,也沒有達
到法定的嚴重后果。依照病情狀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不應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要求。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賠償比例的確定;及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賠償項目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代理律師:陳奎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范本(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鐘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許某某,女,漢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居委會某某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廣東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xxxxx元(xxxx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3.5條規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u;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稒C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Mu;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交通事故訴訟書怎么寫
交通事故訴訟書怎么寫
處理交通事故的方式有多種,其中最有效的便是訴訟途徑了。訴訟程序首先就需要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訴訟書,而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訴訟書的書寫。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事故訴訟書怎么寫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訴訟書怎么寫
原告:XXX,男,漢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現住XX。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XX人。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住XX。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電話:XX
法定代表人: 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XXX。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時50分許,被告XXX駕駛冀Fxxx轎車沿朝陽南大街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門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行人XXX(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傷。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X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經XXX市第二醫院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脫位(旋前-外旋Ⅳ°)。后經XXX市道路事故傷殘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左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兩次手術過后,患足仍不可負重,需繼續治療??梢?,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誤工費41367元;護理費1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營養費1500元;輪椅600元;便座、復印、行軍床192元;鑒定費1664.8元;傷殘賠償金36584.4元;二次手術費7000;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211.5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
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綜上,被告之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負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7月9日
二、 交通事故訴訟流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4、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96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原168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交通事故訴訟書怎么寫 @2019
交通事故上訴書怎么寫
1、寫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的基本信息。 2、寫明上訴請求。 3、寫明上訴的事實與理由,具體闡述一審法院審理的事實是否清楚及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 4、寫明上訴此致的人民法院。 5、上訴人簽名,寫明上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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