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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
上下班途中工傷是工傷保險條例里面規定的,不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上下班途中算工傷的得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屬于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當事人是主要責任以下,也就是說責任認定是平等責任、次責或者無責任;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合理路線上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img]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定
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定如下: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如果三者關系不合理,如從單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時間超長,或者選擇了南轅北轍的路線,或者途中另辦私事等,則可能不予認定為“在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三者趨于合理,則可支持其處在上下班過程中。因此,對“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的認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礎。
上下班途中工傷如何認定?
上下班途中出事故可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上下班途中”作為認定工傷的關鍵因素,應當理解為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該路徑不是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路徑,既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從單位到住處之間的最近路徑,也不能理解為職工平時經常選擇的路埋旅線,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爛腔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徑。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饑液衫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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