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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什么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法律分析】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筑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筑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筑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img]工程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為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筑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筑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違反國家規定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引起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對建筑工程專門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質量、安全的單位。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會發生某種嚴重后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工程質量事故要負刑事責任嗎
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筑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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