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事訴訟法39條,以及民事訴訟法39條內容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案件中不得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是:
《民事訴訟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所以,A項可以適用獨任制,不選。
D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屬于一般的非訟案件,適用于獨任制。本題為選非題,故正確答案為A。
獨任制只在一審時可以適用,二審時不適用。 (4)獨任制的獨任審判人員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專職審判人員擔任,陪審員不能擔任獨任審判人員。
獨任制適用范圍如下:(1)簡易程序;(2)特別程序,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用合議制;(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階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轉移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需要多久?
1、管轄權異議成功后移交法院的時間在一個月左右,具體如下: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
2、申請法院移送管轄跨省的情況一般也只需要幾個工作日的時間,按照具體的實施情況確定,一般在通過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之后才能進行移送,而在換押證上面也應當寫明案件承接的具體時間。
3、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第八條,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4、根據法律規定,因管轄或上級法院指定法院審理的案件,移交法院時間上沒有硬性規定;從一個法院移送,到另一個法院收案,沒有法律規定,法官自由,但是也有一個大范圍時間限制。
5、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報的偵查羈押期限自逮捕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情況特殊可以經批準適當延長。偵查完畢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民事訴訟中中級法院一審的也可以由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嗎
1、民事訴訟法39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根據本條規定,這里的人民法院沒有規定級別,所以中級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當然合議庭也可以有陪審員參加。
2、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4、在民事訴訟中,中級法院一審的案件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但如果是二審的民事案件,則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5、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關于民事訴訟法39條和民事訴訟法39條內容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