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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什么勞動?
- 2、對懷孕幾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
-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
- 4、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
- 5、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哪些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什么勞動?
法律分析: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于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四級體力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野櫻森和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根據華律網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無過失性或者經濟性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對懷孕幾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實行勞動特別保護,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分析: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安排繁重工作或者夜班工作。
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
1、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四級體力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野櫻森和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具體法律條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的勞動 根據《勞動法》第61條的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4、根據華律網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
1、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法律分析: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于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哪些勞動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四級體力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野櫻森和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具體法律條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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