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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2020修正)
1、第一條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一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要求
法律分析: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衡量證據是否足夠支持某一事實認定的尺度。它要求證據必須達到一定的質量和數量,以確保法院能夠基于這些證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法律要求: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訴訟法并沒有對證明標準進行明確的量化規定。
原則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具備哪些條件(一)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二)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有明確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解釋400條第一款?
第四百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禁止法院組成由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審理因檢察院抗訴而引起的再審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以下事實不得作出自認,即使當事人作出自認,法院也不能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新 民事訴訟法 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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