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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執行異議,原告怎么辦
1、法律主觀:受理條件有: 需要符合時間限制、資格要求,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等條件。 執行異議之訴要經過執行異議審查,且啟動時間在執行程序開始后、 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提起提起, 訴訟 請求和事實理由需要具體明確。 同時要滿足資格要求。
2、在某些情況下,被告可能會提出執行異議,對執行標的提出質疑。此時,原告需要積極應訴,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的財產狀況及判決的合法性。若被告確實存在執行障礙,原告可以申請法院采取相應措施,如查封、凍結被告的財產,以確保判決的執行。
3、法律主觀:被執行人可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 我國《 民事訴訟 》確立執行異議之訴是為了保護案外和申請執行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項新的制度,所以,被執行人是不能提起執行異議的。
民事訴訟中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怎么辦
1、民事訴訟活動中執行異議被駁回的,當事人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以后的10天之內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但上一級法院的復議結論是最終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2、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如果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您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的15日內進行審查。如果異議理由成立,法院會裁定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
4、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2、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執行異議之訴指的是由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提出的異議,具體的對象是執行標。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比如案外人進行申請了執行異議,但是被法院判定進行駁回。
3、法律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文; 異議提出的程序:包括書面提交異議申請、附相關證據材料等; 法院對異議的處理方式:審查異議的合理性,作出相應的裁定或決定。
4、民訴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案件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提出異議,并且由法院進行審查處理。依法審判監督程序辦理。一般法院會在3日內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會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補齊資料后再提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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