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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于哪些情況
1、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3、在《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具備以下任一情形將視為需要回避:當前案的當事人或其近親者;自身或其近親與此案存在利害關系;在此前案擔當過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此案當事人間存在特殊聯系,可能干擾案件公正裁決。
4、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5、刑事回避制度適用于特定人員,確保案件公正處理。具體適用人員包括以下類別: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刑事回避制度適用的人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刑事回避制度適用于特定人員,確保案件公正處理。具體適用人員包括以下類別: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范圍相當廣泛,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
刑事訴訟何種人適用回避?
1、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以下幾類人員需適用回避原則:首先,與案件以及相關方之間具備利害關系、近親屬關系者;其次,涉及其他關聯性特殊關系如偵查、檢察及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也須遵守此規定。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 審判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檢察人員。
3、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刑訴法回避司法解釋適用哪些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 審判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檢察人員。
2、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3、最高法院《解釋》規定,人民陪審員、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和法院中占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也屬于適用回避的人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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