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民事再審的條件是什么
1、一)再審申請主體須合法;(二)申請對象需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三)申請時限應在法定期間內;(四)具備法定事實與理由方可申請。
2、民事糾紛中申請再審的法定條件是有新的證據能夠推翻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辯論權被剝奪的,沒有經過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等情形。
3、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4、民事再審的條件如下: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生效??梢陨暾堅賹彽牟门?,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
民事訴訟法207條再審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以下是詳細的內容:如果當事人有新的證據,這些證據足夠推翻原來的判決或裁定,那么可以申請再審。如果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也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再審案件審查回避的規定是,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不得使用原審判程序的合議庭。為了保證訴訟案件的公平公正,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專門有一項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
民訴法207條的第8款解讀為: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其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通過再審方式進行救濟。《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8項規定: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
《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07條規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惫蔄CD項應不予受理。
司法環節或階段不同,司法對象或因由的不同。司法環節或階段不同,第200條是對撤銷原判決的規定,而第207條是對再審的規定。司法對象或因由的不同,第200條規定的司法對象僅指財產,而第207條規定的范圍很廣泛,共涉及13種情況。
民事訴訟法198條再審規定
法律分析: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去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及《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再審收費不 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
駁回再審申請后可以再提起申訴。對于民事案件來說,申訴可以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或高院提起。對于刑事案件來說,申訴可以向原審法院提起,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 駁回再審申請后可以再提起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再審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如果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遺漏或者超過了訴訟請求,則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該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前提是,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法院不能超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是關于申請再審的規定 , 第六款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民事訴訟法 中關于再審的法律規定有什么?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再審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