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民事執行監督法律規定包括什么?
1、民事執行監督法律規定包括:抗訴、檢察建議、監督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暫緩執行建議。暫緩執行檢察建議是檢察建議的一種,有的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中對將來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的案件提出的,也有的是在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中提出的。
2、法律分析:執行監督程序的相關規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四)需要跟進監督的。等等。
3、依據《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
4、廣義的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程序或執行工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院內部的監督和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等。而狹義的執行監督,僅指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
5、法律分析: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范圍:對民事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結果進行監督;對民事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對民事訴訟支持起訴。
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監督怎么進行
1、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當事人在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存在錯誤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訴后,會依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3、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監督,應當采取書面、口頭、調解、提出抗訴等多種方式。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個人權益的民事案件進行監督,保護民事活動中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4、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方式如下: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在存在法定情形時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實行監督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兩方面: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通過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6、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 公訴 、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民事訴訟的檢查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的方式和范圍得到了擴展。過去,檢察監督主要集中在特定的訴訟環節。現在,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整個訴訟過程進行監督。這不僅擴大了監督的范圍,還增強了監督的效果。檢察監督的具體方式也變得更加多樣化。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情形,以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監督。 可以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情形: 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當事人在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存在錯誤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訴后,會依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監督,應當采取書面、口頭、調解、提出抗訴等多種方式。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檢察機關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對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這包括監督偵查機關是否依法進行偵查、法院是否依法審判以及刑罰是否得到正確執行。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