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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因履行職責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4)患有法定職業病;(5)因公出差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損害或失蹤;(6)上下班途中遭遇非個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以及(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認定為工傷情況。
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陪選人有經濟糾紛:(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是典型的工傷,包含陪選人有經濟糾紛了認定工傷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現形式。(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哪些情況視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
標簽陪選人有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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