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護理人員的費用,以及護理人員費用怎么算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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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陪護人員怎么算工資?
對于造成工傷的陪護費用主要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
護理費賠償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算,按月支付。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用賠償金額的計算
護理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計算,按月支付。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計算
護理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計算,按月支付。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4、總的來說,根據職工對生活的自理程度,生活護理費的賠償是不同的。在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下,賠償標準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時候則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要是只有部分不能自理的話那么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工傷護理費的標準是多少
工傷護理費標準:1、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1、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雇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2、護理人數
(1)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體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
(1)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
4、護理級別
護理級別是確定護理費數額的另一個重要因素。而護理級別又是由受害人的護理依賴程度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 情況決定的。
(1)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
(2)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第一,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第二,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
第三,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3)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
具體是指致殘的受害人在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復了生活自理的能力。當配制了殘疾輔助器具后,當時能夠不同程度地恢復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護理依賴程度降低,護理級別也相應較低,護理費相應減少。
(4)護理級別
依照衛生部頒布的《醫院工作制度》的規定,應根據病情或殘疾等級分為四級,即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
[img]工傷陪護人員補償標準
工傷陪護費標準規定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工傷治療期間;
二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治療期間護理費是按護理需要的人數計,給每人每月給開工資,工資數額由企業同受傷職工或是家屬協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直到一個治療期結束。
工傷賠償的標準:
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資;
2、護理費;
3、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的部分
1、交通費;
2、伙食補助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5、醫療費;輔助器具費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離退休5年內的,如果勞動者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38條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遞減20%。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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