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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請檢察院監督期限
檢察院3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報捕(可以延長4天),送上一級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偵監部門的審查期限是7天,這一共10-14天時間就是檢察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時限。
法律分析:檢察院立案監督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五十七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檢察院立案監督時間是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刑事案件送交至檢察院后,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應當為一個月左右。《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公安 *** 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3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報捕(可以延長4天),送上一級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偵監部門的審查期限是7天,這一共10-14天時間就是檢察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時限。監督程序主要有審查、調查、立案后的跟蹤監督等待,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出現錯誤,就要及時指出。
刑事訴訟法75條是什么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為超期羈押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該條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對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行為提出質疑,并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若人民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超期強制措施,則其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家長或指定辯護律師有權利申訴并請求解除。對此情況下,上述機構必須立刻釋放在押人員,取消相關管制措施,改變監視居住或強制措施等。
法律主觀:新刑事訴訟法 將要修改,增加第73條,內容如下: 監視居住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 *** 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中,并未規定任何因違法行為而應承受法律制裁的條款。相反,這條律文主要是對監視居住這一措施的執行以及監管流程進行了嚴謹的規范和細致的闡述。我們應該認識到,監視居住恰恰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章中的一種重要刑事司法強制措施。
若8個月零7天內沒有提起公訴,同樣視為超期羈押。法院超過法定辦案期限: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超過兩個半月的法定辦案期限還未結案,也屬于超期羈押。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于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有權要求解除。
法律依據出自《刑事訴訟法》第75條,內容涉及到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及違反情況的法律后果。
立案偵查時間不得超過多久?
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般不會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但最長不會超過七個月。具體規定如下:一般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情況:若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行賄立案偵查的期限是不超過兩個月。如果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是其他的公民檢舉了不法分子的行賄 *** 等犯罪事實后,公安機關都是會對犯罪事實進行立案偵查的,同時國家為了提高辦事效果和司法機關的偵破效率,國家也是規定了在立案偵查后一般會在兩個月內完成。
3、立案偵查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4、”公安機關要在7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5、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通常為兩月,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可申請延期。如案件復雜且超出期限,可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延長一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通常情況下是一個月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自查,除非案情重大復雜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自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自查,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最長可以向后延長15天檢察院刑事訴訟監督自查,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被退回偵查的,審查起訴時間重新開始計算。
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審查起訴最長時間限制是六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關于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限最短的時間是一個月,不過,這并不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必須要等夠了一個月才能做出相關的決定,如果公安機關的整個偵查工作都絕對不存在著任何的問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也有可能15天甚至一周左右就完成了,不同刑事案件沒有什么可比性。
特殊復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經審查后,檢察院將依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公訴及不起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這就要看實際的案件情況,越復雜的案件所要用的時間就會更長,審查起訴也是意味著案件基本上已經進行進入到了中級階段,只要在這個階段審查清楚,就可以對案件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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