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土地統籌補償標準的問題,以及和土地收儲補償管理辦法?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江蘇醫保統籌支付標準?
起付標準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負擔),一個待遇年度內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在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50%,非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額300元。80周歲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年度基金支付限額增加10%
一個待遇年度內,享受完門診統籌待遇后,繼續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額2800元。
門診統籌、門診高費用補償實行以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主的首診、轉診制。參保居民(學生兒童除外)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參照社區管理的醫療機構進行首診;專科醫院可作為全體參保人員首診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需轉診的,由首診醫療機構負責轉診,未按規定首診、轉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急診、搶救除外)。
失地保險領取標準?
1.統籌基金:由 *** 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2.個人帳戶基金:個人自愿繳費標準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失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失地農民養老金領取標準
1.達到領取年齡的失地農民:
①.個人未繳費的,80元/人、月;
②.個人繳費3600元的,120元/人、月;
③.個人繳費6600元的,160元/人、月。
2.納入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在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可享受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21年重慶土地占地賠償標準?
重慶市2021年征地補償標準:
(一)主城區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征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6000元,二類地區(次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5000元,三類地區(都市區: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4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于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余部分支付給個人,用于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青苗的補償標準分別按附表2、3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表4、5執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可以采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綜合定額補償的具體標準和計算方式由各區人民 *** 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積標準為30平方米。
積極推行住房貨 *** 置方式,貨 *** 置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 *** 按照不低于本區與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
各區人民 *** 可以按照“ *** 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 *** 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應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土地收儲補償管理辦法?
土地收儲補償標準
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或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確認。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防范風險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管理,增強 *** 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 *** 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二)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三)土地儲備機構應為縣級(含)以上人民 *** 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劃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名錄制管理。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符合規定的機構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土資源部,列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并定期更新。
二、儲備計劃
(四)各地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五)各地應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方 *** 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包括:
1.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2.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3.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4.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5.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6.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縣級(含)以上人民 *** 批準,目前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
(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提交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后,報同級人民 *** 批準。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
三、入庫儲備標準
(七)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八)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收購的土地;
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征收土地。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九)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或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確認。
(十)儲備土地入庫前,土地儲備機構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 *** 儲備)”,登記的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
(十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十二)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為 *** 供應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
前期開發工程施工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規定組織開展驗收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按有關規定報所屬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十三)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的內設機構負責,也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
(十四)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構)筑物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收回并注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注銷。
五、資金管理
(十六)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 *** 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十七)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 *** 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執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十九)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二十)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有關地方 ***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六、監管責任
(二十一)信息化監管。國土資源部利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監測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開展情況。
列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機構應按要求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中填報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土地資產存量和增量、儲備資金收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等相關信息,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展工作,違反相關要求的,將被給予警示直至退出名錄。
(二十二)部門分工監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與指導;及時核準上傳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中的信息,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劃及資金需求,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管理及發行等相關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監管制度,對土地儲備業務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監管土地儲備機構及本地區土地儲備業務運行情況,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土地儲備規模、資金及專項債券的需求,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分配及發行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當地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及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十五)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同時廢止。
葉魯高速征收賠償標準?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以高速公路施工圖為依據,以業主單位現場放線確定的邊溝丈量為準。
2、征收土地的面積:以手工實地丈量、登記的面積為計算依據,全線總面積正負誤差不超過3%。
3、征收土地的地類:以土地現狀地類為基礎,以土地利用現狀圖斑、實地勘測的結果及相關政策為依據。
4、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湘政辦發〔2005〕47號、湘政辦函〔2008〕159號、婁政發〔2003〕29號文件執行。高速公路建設征收耕地補償年產值按中值計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按16倍計算,基本農田按25倍計算。基本農田面積按耕地面積的89.47%確定。其他地類按湘政辦發〔2005〕47號、婁政發〔2003〕29號文件執行。
5、房屋拆遷補償及地上附屬設施、零星果木的補償按婁政發〔2008〕3號文件執行。凡地上附屬設施由業主恢復功能的不予補償。
6、退耕還林土地的補償費:先按旱土年產值的16倍計算。如省人民 *** 有新的補償政策,按新標準執行。
7、房屋拆遷安置標準:房屋拆遷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婁政發〔2008〕3號文件的規定,異地新建的,按占多少還多少,每戶建筑占地面積最多不超過18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其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及基礎工程費,按婁政發〔2008〕3號文件標準執行,由業主與各縣(市、區)包干,市指揮部協調。宅基地報批及辦證費按1500元/戶的標準,由基層國土所統一辦理。
8、還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庫和大型水庫)包干費標準:對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由被征地村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為個案處理費,由各縣(市、區)包干使用。
9、移葬墳的補償標準:按照各市級文件標準補償。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土地統籌補償標準和土地收儲補償管理辦法?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