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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為民事被告時的管轄問題
1、法律分析:不同情況下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來說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意味著當公民作為原告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案件將在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審理。
3、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其次,如果被告經常住所地跟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被告居住滿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是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對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關于身份的訴訟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5、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是從方便訴訟、審理的角度出發而規定的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律文明規定的情況下方能適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法律分析: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其次,如果被告經常住所地跟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被告居住滿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是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對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關于身份的訴訟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是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時和有效審理的重要保障。通過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等規定,民事訴訟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民事訴訟管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訴訟標的地管轄原則:訴訟標的地指的是當事人申請法院保護的權益所在地,原則上應由該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具體規定了5個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只可以在這5個地點中協議選擇一家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協議管轄可以分為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前者要求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時須訂立書面協議;后者則是從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情形,推斷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該法院管轄。
不得變更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即協議管轄僅針對地域且不得對抗專屬管轄,除此之外優于法定管轄。(4)選擇必須明確、可多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與標的物所在地以及其它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中選擇。
合同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案件中協議管轄是什么?
1、法律分析: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法律依據:法院的范圍,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選擇。
2、民事案件中協議管轄是什么?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3、法律主觀:協議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管轄他們之間爭議的法院。
4、協議管轄 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以書面的方式 約定管轄 法院。因其是以當事人的意愿確定 管轄 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作為民事 訴訟 中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國 民事訴訟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協議管轄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確定管轄的原則有哪些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原則:一般管轄原則:依法管轄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原則的原則、準確及時的原則、便利訴訟的原則、維護合法權益的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原則,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解析:1.屬地 管轄 原則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原則,又稱為領土管轄原則或地域管轄原則,是指采用一些與地域有關的標志來確定法院對國際民事案件的 管轄權 ,如以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營業所、被告財產所在地、 訴訟 原因發生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本國境內為行使管轄的依據。
3、通常地域管轄原則: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負責管轄。若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原則他組織發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
法律分析: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主觀:當事人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如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答辯期間內向受理法院提出。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防止因管轄權問題導致案件審理延誤或不當。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如下: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協議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和 管轄權轉移。
民事訴訟的管轄,即民事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審理,具體而言,管轄權問題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方面。就級別管轄而言,一審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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