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企業除名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企業除名補償標準以及2021年南京辭退補償標準?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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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和開除哪個賠償多?
辭退賠償多,因為辭退可能是單位政策原因,被辭退者不一定有過錯,如果對照勞動法,單位屬于有責任一方,必須給予被辭退者一定的賠償;開除則不同于辭退,開除一定是被開除者犯了錯誤,是過錯方,應該受到一定懲罰,所以有可能沒有賠償或很少賠償。
公務員被開除,是否有賠償?
我印象之中公務員被開除是沒有補償的。
公職人員被開除,一般多多少少都連著事兒,要不就是主動辭職的。以前公務員好像沒有購買社保,然后離開原單位之后,到了社會上還要自己購買社保,跟普通人一樣。退休的時候按照他的工作年限和行政級別直接收豐厚的養老金。不過現在的公務員要自己購買社保了,補償應該就是肯定沒有了,但失業救濟金那些我覺得還是可以領到的,只要有社保的話,這方面肯定是公平的。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1怎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支付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21年南京辭退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020民法典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標準需要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也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來支付。
關于企業除名補償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