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 2、刑事訴訟中收集電子數據要注意哪些事項
- 3、關于我國電子證據的規定
- 4、聊天記錄算不算證據
- 5、完善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認定和收集有什么意義
- 6、u盤、光盤屬于什么類型證據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1、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2、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2)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3、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4、法律分析:可以。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聊天信息截屏屬于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刑事訴訟中收集電子數據要注意哪些事項
1、一)計算機電子證據的收集主體。鑒于電子證據易于刪改和隱蔽性強的特點,對其進行收集必須由國家司法機關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而非任何人員(包括一般辦案人員)都可進行。這里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專業技術部門中能勝任具體案件辦理、具有相關電子知識和電子技術的人員。(二)電子證據收集的取證權力。
2、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和相關性審查相關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審查判斷某一刑事訴訟電子證據是否具有相關性,應從三方面著手:即刑事訴訟電子證據是否能夠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問題;該問題是否為案件事實爭議的問題;該刑事訴訟電子證據對爭議問題的解決是否具有實質性意義。
3、在刑事案件的調查中,若發現電子證據,需要保證其完整性,收集后,需要進行司法鑒定,判斷真偽性。《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第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涉案電子數據,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完整。第三條電子數據取證包括但不限于:(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二)電子數據檢查和偵查實驗;(三)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
5、由于電子數據極易受到破壞及毀損,為確保電子數據證據的安全,在電子數據的保全過程中應當保證:一是要依靠專門技術。證據的移交:《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關于我國電子證據的規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3、在中國,確立電子證據的采用標準時,應遵循七大傳統證據的三個標準,即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但同時,應根據電子證據的特點進行適當調整。判斷電子證據是否被采納,主要看其與待證事實的相關性、形式上的真實性以及生成、取得環節是否合法。
聊天記錄算不算證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明力: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明力的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明力,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明力,電子數據是證據的一種,而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法律分析】:可以算作證據,但是必須滿足,能夠證明聊天記錄的對話雙方就是當事人雙方;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在于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聊天記錄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交易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明力他電子設備等。
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一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屬于證據。【法律分析】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一種。
完善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認定和收集有什么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存有通話記錄、往來短信、銀行轉賬信息,成功提取這些電子數據,很可能補足證據鏈條的關鍵部分,從而有效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涉案的手機、iP“d、電腦、網絡及相關的存儲介質,都是“沉默的證人”。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證據滿足一定條件下在刑事訴訟中是有用的。刑法中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u盤、光盤屬于什么類型證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明力,錄音光盤歸類于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證據類型。這類證據需要經過嚴格審核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明力,確認其來源的合法性及內容與案件事實的相關性。
法院證據是u盤還是光盤法院證據u盤和光盤都可以。錄音或視頻屬于視聽資料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明力,證據要有證明效力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法律分析:可以。是電子證據的一種,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院證據u盤和光盤都可以。錄音或視頻屬于視聽資料,證據要有證明效力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照片打印出來就是書證,存在光盤u盤里就是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很多部分可以轉換為書證的,主要看證據的載體。
法律分析:刻錄的光盤是存儲錄音證據的介質,作為存儲介質的光盤和u盤在保存數據的穩定性上是有差異的,相比較而言,u盤不利于長期保存,關于存儲介質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同的法院是否規定和規定內容不盡相同,為保證所移交的證據長期保存和訴訟的順利進行,刻錄光盤而u盤是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儲介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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