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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宿遷交通事故賠償標準:1、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異)×住院天數3、營養費營養費賠償金額:營養期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或鑒定機構意見,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異)。4、后續治療費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鑒定機構意見確定。5、殘疾賠償金(1)受害人在60歲以下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1873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781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1873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781元/年×[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1873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781元/年×5年×傷殘賠償指數6、誤工費(時間、收入)誤工時間:誤工事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定鑒定機構意見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誤工費的計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7、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計算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8、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776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5130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776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5130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_12776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 _÷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_5130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 _÷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776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5130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9、鑒定費。根據鑒定費發票確定。10、交通費和住宿費(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規發票,也難以證明是由此次事故實際發生的)交通費賠償金額=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住宿費賠償金額=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可按照100元/天計算)11、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其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12、喪葬費喪葬費金額=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即19825.5元1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5000,30000—5000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江蘇省意外傷亡賠償標準?
賠償項目及計算辦法如下:
(1)、喪葬補償: 事發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按六個月計算。
(2)死亡補償:和死者的戶籍性質有關: 事發地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20年計算。 若死者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超過1歲,減少一年。死者年齡超過75周歲的,按5年計算。
(3)、撫(贍)養費補償: 事發地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被贍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按20年計算。 但被贍養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一年。被贍養人超過75周歲的,按5年計算。
(4)、精神撫慰金: 這個沒有文件規定。由當事雙方協商或法院裁決。
(5)、搶救治療費用: 按實際發生額計算,以醫療機構的收費單據為準。
(6)、財產損失: 以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為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年576880元)。
2015年意外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沒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這條說什么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5、選定受訴法院
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生命是無論用多少金錢也換不來的。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
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還是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對死者親屬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錢補償的形式進行安慰。這不僅是一種撫慰,而且在道義上也是對肇事者不法行為的譴責。它反映了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也是對生命權予以重視的表現。同時,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性質。 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并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范圍和分割原則。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沒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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