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當事人主動申請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法律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
但是,實際上行政機關在處理這類申請時,通常會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接受撤銷申請。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后立即申請撤銷,且沒有產生不良后果,行政機關一般會比較容易接受。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處罰決定生效后很長一段時間才申請撤銷,或者已經產生了不良后果,行政機關可能會拒絕接受撤銷申請。
此外,如果當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涉及到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程序問題等,行政機關還需要對申請進行審查,這可能會耗費一定的時間。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撤銷申請的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是否被接受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因此,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如果希望撤銷處罰,應盡早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以增加申請被接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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