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再審程序啟動條件是什么
- 2、民事訴訟法199條再審規定
- 3、民事訴訟法198條再審規定
- 4、民事案件再審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 5、民事訴訟中,院長發現程序啟動再審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 6、民事訴訟法179條再審規定
民事再審程序啟動條件是什么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2、申請再審應符合以下條件:當事人必須是適格的再審申請人;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當事人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3、法律主觀:在民事訴訟中的再審程序為: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199條再審規定
釋法說理:《民事訴訟法》第199條(2021年修正后為第206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里所稱當事人是案件的全部當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舊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198條再審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依據新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去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及《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再審收費不 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民事案件再審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民事案件再審過程中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只要已經啟動了再審程序,一般情況下都會裁定中止執行原判決的,再審說明原來的判決結果是有可能會被推翻的,但如果是追索工資或撫養費的,也可以不中止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3、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4、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再審已經立案可以中止執行。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等到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由當事人再申請恢復執行即可。
民事訴訟中,院長發現程序啟動再審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是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程序的開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院長發現程序啟動再審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該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根據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 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接到院長提交的案件后,應進行討論,并依法作出是否 再審的決定。一旦作出決定再審,即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院長在審查程序再審裁定書時注意到,該裁定書的落款顯示為:x x x x年x月x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發現原審判決存在錯誤,院長需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審判委員會認為原判決確有誤,決定啟動再審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決定重新審理本案。
法律主觀:在民事訴訟中的再審程序為: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民事訴訟法179條再審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是關于再審程序的法律規定。
違反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即原審過程中剝奪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了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即原審在傳喚和缺席判決程序上存在瑕疵。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即原審在判決或裁定中未正確處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是:“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179條是關于上訴權的規定。第一款明確表述了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時,有權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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