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案件復議的期限是多少
- 2、對開庭結果不滿意可以復議嗎
- 3、民訴中的復議是什么意思?回審與再審什么區別?
- 4、民事裁定復議可以申請的范圍有哪些
- 5、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種民事裁定、決定,當事人不可以申請復議...
- 6、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復議的期限是多少
法律主觀: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一審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的,是可以提出上訴的。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執行裁定,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那么,不服法院民事裁定書申請復議期限是多久呢?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復議,但是暫無規定復議期限。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執行異議的復議期限是一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有些比較復雜的案件實際上2個月都辦不出來,特別是涉及異議成立或和其它案件相關聯。申請復議人一方面要催,另一方面也要理解。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限是60天,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被限制出境的人若認為限制出境決定錯誤,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原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若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開庭結果不滿意可以復議嗎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當事人認為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或者對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異議,可以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可以裁定轉為簡易程序或其他適當的程序審理。小額訴訟復議所需的主要材料如下: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復議人是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3、不能再復議了。按我國的法律規定,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也可以先提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再提起訴訟,但是不可以既復議又訴訟,如果既復議又訴訟,以先立案的為準,所以說,行征訴訟已經開庭了,肯定已經立案了,再提行政復議是不可以的。
民訴中的復議是什么意思?回審與再審什么區別?
1、總結來說,復議是行政或司法決定不服時的審查程序,回審是對一級法院判決或裁定的復審,而再審是對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重新審理。
2、申請復議主要針對法院作出的裁定、決定不服,主要是程序法方面。2申請再審是對案件判決不服,是對案件事實不清或案件適用法律不當等關于實體法方面。
3、民事訴訟中,發回重審的幾種情形主要包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情況。
4、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四)審理的對象不同。
5、民訴的發回重審的次數是怎么規定的?事實方面的問題,可以發會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關于民事訴訟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五種: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6、重審和再審的概念和程序不同,二者的區別還有:重審是針對重大失誤的案件判決,判決結束但未執行,是屬于未生效的判決。一般由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再審是法院判決結束并執行,屬于已生效的判決。一般由人民檢察院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而再審。
民事裁定復議可以申請的范圍有哪些
1、一般來說,這個民事裁定復議可以申請的范圍有:不予以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的、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補全裁決書的筆誤的、撤銷或者不予以執行仲裁裁決的以及一些其他需要裁決的事項等等。
2、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3、理由來源同罰款。 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四種裁定可以提出復議申請。財產保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先予執行。理由來源同財產保全。執行管轄權異議。
4、可以提交先予執行復議申請書的情形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若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等。當然,可以先予執行的前提是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種民事裁定、決定,當事人不可以申請復議...
1、【詳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第99條、第105條第3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本題選C民事訴訟有復議嗎,只能上訴而不能申請復議。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民事訴訟有復議嗎,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民事訴訟有復議嗎,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有復議嗎,而不可以申請復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當事人接到回避問題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睹裨V意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指出,當事人若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滿,可申請復議一次,且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執行。《民訴意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法院應及時審查此類復議申請,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裁定不當的則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執行異議復議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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