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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哪些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法律主觀: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 延期審理 : (一)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 公訴 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延期審理刑事訴訟中的延期審理
1、延期審理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首先,若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進行鑒定或勘驗,可以申請延期。其次,如果檢察人員在審查提起公訴的案件時,發現需要補充偵查,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此外,由于申請回避,使得當前無法進行審判時,同樣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4、刑事訴訟延期審理情形包括以下幾種:首先,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勘驗的。其次,如果檢察人員在審查提起公訴的案件時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必要,有權提出建議。再者,當出現申請回避情況,影響審判進行,也可導致延期審理。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開庭可以申請延期嗎
1、法律分析:確定了開庭時間,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后,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2、法律分析:是可以的。可以申請法院延期開庭時間的情況:(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3、法院開庭時間可以推遲。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候,是可以延期開庭的,不過是否延期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候,是可以延期開庭的,不過是否延期是由法院來決定的。
4、原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但是否延期開庭,由人民法院做出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需要調取新的證據的或者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5、開庭時間可以申請延期。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參加庭審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開庭的申請。
6、可以,如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到庭參加訴訟,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遲開庭。申請延期審理一般用書面的形式提出,書面申請要載明延期審理的原因,法院會對申請進行裁定。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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