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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律師會見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1、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2、法律對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有沒有限制。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會見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 *** 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3、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4、當監察委員會著手調查涉嫌職務犯罪的當事人時,確實存在著對律師會見行為的某些必要限制。具體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一條明確指出,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為了確保調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可以依據相關程序實施留置措施。
律師不能會見的案件類型是什么
1、法律分析:律師限制會見的三種情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訴訟禁止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刑事訴訟禁止律師會見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刑事訴訟禁止律師會見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2、律師不能會見的三種情形:律師限制會見的三種情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3、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 *** 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4、首先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公安局偵查期間的首次問詢之后到檢察院提出公訴之前的這段時間內,如果案件涉及到刑事訴訟禁止律師會見的了國家機密,公安部門有權以保密為由限制律師的探訪權限;其次,當特殊情況出現時,比如需要為了確保偵查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司法機構有可能依據法律規定決定禁止律師與當事人見面。
無法律依據限制律師會見情形的處理
1、【法律分析】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涉及國家秘密刑事訴訟禁止律師會見的的案件刑事訴訟禁止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律師會見在押刑事訴訟禁止律師會見的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2、律師間的會見在法律上并無特殊規定。通常情況下,在同一案件中的兩位律師會面時,需遵守相應的信息溝通限制與規章制度,以防任何對案件進程或當事人民權產生不利影響之事發生。
3、在刑事訴訟禁止律師會見的我國,法律并未對律師會見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設定時間限制。 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會見的時間和頻率。 然而,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即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中,律師在偵查階段想要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需要得到偵查機關的許可。
4、法律分析:偵查階段律師有權與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偵查機關不允許的,可以向上級偵查機關申請復議。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 *** 犯罪案件,偵查階段會見需要經偵查機關的許可。
5、在通常情況下,律師理所當然地享有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家屬提供全面法律協助的權利,同時也有機會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面談。然而,倘若公安部門因某些特殊限制條件而拒絕讓律師與其當事人見面的話,這很有可能源于涉及到國家安全或者重大機密性的案情等因素。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并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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