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山東承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山東省承包100畝土地需要多少費用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市、縣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 *** 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條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 *** 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 *** 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 *** 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 *** 裁決。
第十四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 *** 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市、縣人民 *** 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市、縣人民 *** 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 *** 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制定,報省人民 *** 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
因征收土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市、縣人民 *** 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 補貼部分等。
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實行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 *** 、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 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 *** 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 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行下列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 *** 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 *** 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 *** 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 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 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市、縣人民 *** 應當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市、縣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鼓勵、支持被征收土地農民自主創業。
被征收土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或者城鎮近郊村(居)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 *** 依據城鄉規劃和當地實際,可以安排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第二十七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調整土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農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 *** 批準,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為國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 *** 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的撥付情況,確保有關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未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的,可以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縣的建設用地計劃供應和征收土地的報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人民 *** 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組織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補償安置的,由上一級人民 *** 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 *** 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土地征收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原農轉非后的國有土地,未按照規定進行補償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種地一千畝有什么補貼
承包1000畝會補貼十萬元。具有穩定的土地流轉關系,土地流轉期限在3年以上,單宗土地流轉面積在1000畝以上,地流轉價格不低于農戶常年直接經營純收入或市、縣規定基準價,同時確保流轉農戶每年的收益獲得穩定增長。財政按每畝1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山東省承包100畝土地需要多少費用
得分土壤好與壞,也許還得分所謂的在什么地區收費價格就不一樣吧,在我們這一畝地大約一年的費用一千。
山東省林地補償費管理辦法
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保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償基金是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分別對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或管護者發生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支出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中央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國家林業局公布的重點公益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蔬林地、灌木林地、灌叢地。省級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按照與國家重點公益林補償范圍集中連片原則,根據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確定的、生態區位比較重要、水土易于流失、生態環境脆弱的山丘薄地。
第四條凡列入國家和省補償范圍的重點公益林,禁止商業性采伐。
第二章補償對象、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補償對象是承擔中央和省級重點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包括國有林場、林業自然保護區、集體林場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補償性支出4.5元,用于補償區域內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的勞務費或經營者(所有者)的補償費,每年每畝4元;管護區內的補植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每年每畝0.5元。公共管護支出0.5元,用于補償區域內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林業病蟲害防治、森林資源定期定點監測支出。
第七條補償性支出實行定員定額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對不同權屬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分別采取以下補助方式: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國有林場專職護林員和技術人員作為專職管護人員,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確定勞務費補助數額。補植和撫育費由國有林場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安排。
(二)自然保護區內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有林場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其中屬于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由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將每畝4.5元的補償性支出全部補助給林農個人,并監督指導林農承擔管理、保護、補植和撫育責任。
(三)鄉(鎮)集體所有有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有林場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四)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村集體根據林農承包面積統籌安排,并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指定專職護林員統一管護的,專職護林員的勞務費每畝不低于4元。補植和撫育費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安排。
(五)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全部補助給林農個人,并由林農個人承擔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全部責任,確保林地面積不減少,林分質量逐年提高。
(六)其他行業和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參照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公共管護支出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點”原則,每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根據全省重點公益林管護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其中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支出用于統一開設防火隔離帶(包括生物防火林帶)和購置撲火器具等,林業病蟲害防治支出用于集中購置藥劑、藥械和除害處理等,森林資源消長定期定點監測支出用于采集、分析、處理重點公益林資源數據以及建立資源檔案購置的簡易器材等。
第三章申報和撥付
第九條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年度支出計劃格式每3年編制一次公共管護支出規劃,上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
第十條每年2月底前,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對上年度補償基金撥付使用、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占用、亂砍濫伐、森林火災和林業病蟲害發生及控制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在此基礎上,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報送當年中央及省級補償基金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補償基金使用情況(表格見附表1)、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理情況(表格見附表2)、當年補償性支出數額以及公共管護支出使用計劃(表格見附表3—1、3—2、3—3、3—4)和 *** 采購計劃(表格見附表4—1、4—2、4—3)。
第十一條對已確定的各管護單位需要購置的森林防撲火器材、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監測設備,由省林業局統一組織 *** 采購。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對各市上年度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理情況檢查合格后,按照預算級次撥付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市、縣財政部門應設置專賬,確保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要在金融部門建卡,將勞務費或補償費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公共管護支出實行財政報賬制管理,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公共管護支出憑證,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及時撥付。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為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重點公益林所必需的區劃、界定、宣傳、培訓、檢查、驗收等經費由各級財政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省級補償基金中列支。各級財政不得因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而減少對林業的資金投入。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補償性支出數額和批準的公共管護支出計劃撥付和使用補償基金,不得隨意調整。經國家批準征用和占用的重點公益林林地,由省林業局將征用、占用林地地點和面積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從下一年度起停撥補償基金。
第十六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與使用補償基金基層管護單位和個人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管護合同期為一年(合同樣本見附表5)。管護人員必須按照合同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管護責任落實后再安排補償基金。
第十七條管護合同期滿,使用補償基金的單位要將獲得勞務費或補償費的管護人員名單、金額以及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張榜公布,經所在單位或集體考核,群眾評議,并由林業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對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護任務的,兌現勞務費或補償費并續簽合同。勞務費或補償費支出每年分兩次發放,第一次發放60%,第二次在驗收合格后發放40%。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按合同履行管護義務,造成資源非正常損失的,不予支付其勞務費或補償費并終止合同。
第十八條省林業局、省財政廳將組織人員對列入國家和省補償范圍的重點公益林資源增減變化情況進行檢查,凡因人為因素造成資源減少、森林覆蓋率下降的,將核減補償面積或取消補償資格。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使用補償基金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設置專帳獨立核算。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補償基金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補償資金或者造成資金浪費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減、停撥補償資金,甚至取消補償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當事人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具體的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山東包地500畝國家一年補貼多少
答:山東土地承包500畝補貼政策如下:補貼金額,一般承包100畝土地用于農業生產的可以享受 *** 200元/畝的補貼種植水稻的可以享受15元/畝的良種補貼;
OK,關于山東承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山東省承包100畝土地需要多少費用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