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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中證人具備哪些條件
- 2、刑事訴訟法證人的主體有哪些?
- 3、哪些人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 4、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
- 5、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哪些
- 6、刑事訴訟中,哪些人不能做證人?
刑事訴訟中證人具備哪些條件
1、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2、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的法定條件: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能夠正確表達、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人。而對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則不能擔任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刑事訴訟法證人的主體條件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4、刑事訴訟法證人的條件是:知道案件的情況;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是自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5、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能正確表達意志;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刑事訴訟法證人的主體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證人的主體條件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訴訟主體有哪些刑事訴訟主體有如下這些:(1)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走私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院、法院;(2)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3)其他訴訟參與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包括所有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哪些人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刑事訴訟活動中,以下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存在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或是年齡過小,不具備辨識能力和正確表達能力者。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負責執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責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其聘用人員。
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的主要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察調查、刑事訴訟職權的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中“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范圍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范圍,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當事人涵蓋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范圍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刑事訴訟 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 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 、 證人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 訴訟 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
解析本題所要考核的知識點是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一類是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刑事訴訟的人員。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包括聾啞手勢和盲文等)翻譯的訴訟參與人。翻譯人員應當受到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也應當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否則,應當回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分析:證人的條件:(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3、刑事訴訟法證人的條件是:知道案件的情況;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是自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擔任證人的條件如下: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能正確表達意志。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5、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的法定條件: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能夠正確表達、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人。而對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則不能擔任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6、證人出庭作證,應該同時具有3個條件:(1)公訴人、當事人或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2)該證人證言對案子判罪定刑有重大影響;(3)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不能做證人?
以下人不能當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審判員、陪審改昌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不能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而對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擔任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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