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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的辯護律師依法有調查取證權的時間是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權。
但刑訴法將指定辯護局限在審判階段,在至多10日的短短時間里,要求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在經濟因素的制約下,去調查清楚那些相比之下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案件事實,這是不現實的。
因為律師法和刑訴法明確規定,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建立在司法機關和證人同意許可的基礎之上的。筆者認為,立法上這種限制性規定必須予以修改或取消。立法應當賦予辯護律師根據實際案件需要請求法院授權調查權利。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時間問題沒有明確規定,要看具體案情,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能會有所長短,沒有法定時間。但對公安機關的辦案時限,偵察期限是有相應的規定的。
收集材料的權限不同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非律師辯護人需經人民檢察院許可,才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材料。
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于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刑訴辯護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訴辯護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2、法律主觀:在刑訴中辯護調查取證的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證據的收集與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5、檢察院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移送公訴部門辦理。
刑事訴訟法辯護人可否申請調查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以上材料。
律師可以調查取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此,律師可以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向證人取證規定
1、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并反饋。
2、公安機關無權將其拘留。如果警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一個人違法犯罪的,也不會拘留,只能適用于留置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于拘留。
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但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4、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5、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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