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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如何撤銷工傷認定
- 2、工傷認定撤銷要多久可以撤銷嗎?
- 3、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條件有哪些
- 4、申請的工傷認定能不能撤回
- 5、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 6、可以撤銷工傷認定嗎
如何撤銷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書這么撤銷:需要撤銷工傷認定書的,那么需要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遞交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一般來說在提供證據之后,符合撤銷條件的,那么就會撤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img]工傷認定撤銷要多久可以撤銷嗎?
在工作中發生人身 上海 的可以申請認定為 工傷 ,工商的認定是可以撤銷的,分兩種情形。如果對工商的認定不合理,勞動者可以上訴要求撤銷。如果是做出 工傷認定 的人社局覺得工傷認定不夠合理,可以撤銷。工傷認定撤銷的時間一般會控制在30天左右。 一、工傷認定的撤銷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不服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按復議決定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原認定機關程序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自己發現錯誤的,可以自行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同時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相關的法律條文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 待遇有異議的 《 行政復議法 》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 行政訴訟法 》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 一審 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工傷認定認為不合理的可以申請撤銷并且重新進行鑒定,這是法律對勞動者的權力進行的保護。工商的認定直接到工傷保險的賠償,工傷保險的賠償待遇直接取決于工商的認定,工傷認定程度高的就會得到賠償,認定程度低的得到的賠償就少。
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條件如下:1、行政機關認為工傷認定決定不合理的;2、申請人主動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后,可以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申請的工傷認定能不能撤回
工傷認定申請 ,在材料遞交齊全的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如果材料不齊全,勞動部門是還沒有判定依據是可以撤銷的。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 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 申請工傷認定 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相關延伸】 問: 工傷認定后 多少時間內能 申請傷殘鑒定 ? 答:法律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傷殘鑒定又名 勞動能力鑒定 ,通常情況越早鑒定對勞動者越好。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關于撤銷 工傷認定 決定書的規定如下: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內容,即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 證據 以及 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為 工傷 的決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議或之后可能發生的行政起訴,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停止執行,才是探討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應首先明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 行政行為通過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為一經做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在經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使之生效之前,都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在事實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問。此是出于對行政主體地位與作用的信任和尊重進而穩定法的安定性的考慮。 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已確定的行政行為,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包括行政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否則其請求將被視為無效請求,而不予以受理。 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執行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的一種法律效力,雙方主體都具有實現行政行為內容的權利義務。執行力是實現行政行為內容的效力,其實現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 二、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工傷認定決定書系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依職權對所受傷害職工做出的,予以認定或不予以認定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一經做出,通過送達給行政相對人,就具有行政行為所包括的效力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其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均應遵守、執行。 同時我國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訴訟 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朽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 法規 規定停止執行 因此在行政行為做出之后,非經法定機關撤銷或中止執行,行政行為并不停止執行。 三、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 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應區分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在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并未對勞動者所受傷害做出予以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不停止執行,除非 工傷認定書 被有權機關予以撤銷或是中止執行。而在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對勞動者所受事故傷害做出了工傷認定的決定,并且用人單位并未繳納 工傷保險 費,這是我們在此著重討論的問題,也是工傷職工 *** 過程中對勞動者極為不利的環節。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了行政復議,并不影響工傷職工,依工傷認定決定書向勞動能鑒定委員會,提出 勞動能力鑒定 。但在工傷職工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與用人單位商談工傷保險待遇不成的情況下,而進入勞動仲裁的程序后,則對工傷職工的 *** 帶來極大的不利。 依據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行為未經有權機關撤銷和中止之前,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在用人單位提起行政復議之后,即使走完行政復議的程序而進行政訴訟,也不應影響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仲裁的審理以及之后可能發生的訴訟、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當案件進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卻往往會中止本案的審理,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審理終結,再根據案件確定的結果,確定是案件否繼續審理。
可以撤銷工傷認定嗎
已認定工傷可以撤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結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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