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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1、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第十八條是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以交易行為地,不動產所在地或者合同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
3、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巧妙地解決了直接套用《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的可能產生的問題,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以“爭議標的”的內容確定履行地點,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轄權。
4、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 管轄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18條
1、法律分析:民訴法第18條指中院的管轄范圍,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本條是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意見》)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18-22條合并為一條,是對《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的解釋?!緱l文理解】合同履行地點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
3、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的內容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第十八條?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巧妙地解決了直接套用《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的可能產生的問題,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以“爭議標的”的內容確定履行地點,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轄權。
.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是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以交易行為地,不動產所在地或者合同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
首先,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根據《92年意見》中第18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外,實際履行中發生履行地點變更的,也可能導致管轄地發生相應變化。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十八條第二款廢了嗎
1、沒有,還適用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2、本條是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意見》)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18-22條合并為一條,是對《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的解釋。【條文理解】合同履行地點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
3、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即行廢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存在不一致的,應以本解釋為準,不再適用舊有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年1月14日 法釋〔2008〕1號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規定。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1995年1月15日 〔1994〕行復字第4號依據已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廢止,不再適用。
5、若干意見,這個不會廢除的,新的修訂,只是會在原來的基礎上修改的,還沒有哪部法律,法規或修訂,意見,解釋直接廢除的。所以只會在不合理的部分修改,或有新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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