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誤工費和工傷工資同時享受嗎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誤工費和工傷沖突嗎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與 工傷保險 同時因機動車事故受到發生時,根據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 工傷 。因為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 侵權行為 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所以需要進行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償。而工傷保險屬于 社會保險 范疇,民事損害賠償屬于私權救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以向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請求 工傷認定 ,如果受害職工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還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經過勞動能力鑒定之后,按照確定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這樣的規定有助于即使保護受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受害職工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在機動車事故發生后及時請求工傷保險待遇。 除了工傷保險待遇之外,還應當根據受害職工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如果受害職工也是駕駛機動車上下班,則應當適用機動車之間的責任處理;如果受害職工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僅僅是行人,則應當適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責任處理。 綜合以上分析,只要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符合工傷致害的條件,經過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就應當享受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關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同時,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基于侵權請求權向機動車方請求相應的 人身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損的職工可以享受兩種請求權,得到雙份賠償。
對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誤工費能同時獲得嗎
一、對 工傷 期間 停工留薪期 間 工資 和誤工費能同時獲得嗎 事實上,雖然二者都是因受傷醫療而導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間內獲得相應補償或賠償,但二者實際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資是《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一個概念,其責任主體的用人單位,即該部分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而誤工費是 人身損害賠償 項目,其責任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因此,受傷職工不能同時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 二、工傷期間誤工費與工資能同時主張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 訴訟 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傷認定 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 醫療費用 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當 工傷待遇 與民事侵權產生競合時,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再獲得民事賠償。《 社會保險法 》、《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因此職工在已經獲賠誤工費的情況下,仍有權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 三、工傷療養時間 1、首先根據《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要 解除勞動合同 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理由,否則就是非法解除; 2、其次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受到工傷傷害時,我國的勞動者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相關的用人單位對自身的損失進行賠償。相關的停工工資和誤工費,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不可以進行主張申請。
[img]工傷停工留薪和交通事故誤工費能同時給嗎
工傷停工留薪和交通事故誤工費可以同時獲得。停工留薪待遇一般只會出現在員工因工負傷以及職業病的賠償中,而誤工費則是屬于交通事故或者是其他的事故造成自然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內,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員工遭受交通事故,此時雖然既屬于是交通事故又屬于是工傷,就可以同時主張。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為什么先要誤工費再賠償
一、工傷誤工費工資能同時主張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治療工傷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誤工費與工傷期工資是可以主張的。
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當工傷待遇與民事侵權產生競合時,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因此職工在已經獲賠誤工費的情況下,仍有權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
有關誤工費的賠償情況應當結合工傷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造成了傷殘情況的,在傷殘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待遇,傷員還可以同時主張誤工費的賠償情況,具體情況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咨詢辦理。
誤工費和工傷工資同時享受嗎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誤工費和工傷工資同時享受嗎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