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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案件上訴狀(工傷民事上訴狀)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4月16日 13:48:462570

工傷案件上訴狀(工傷民事上訴狀)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民事上訴狀,以及工傷案件上訴狀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上訴狀

導語: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下面是我收集的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上訴狀范文,歡迎參考。

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黃某某,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海南省定安縣南海農場六區五隊人,現住該場研究所(系死都吳父之妻)。

上訴人吳某某,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漢族,海南省定安縣南海農場六區五隊。

上訴人吳,女,2000年11月4日出生,漢族,海南省定安縣南海農場六區五隊人,在校讀書(系死者吳父之女),法定代理人:黃某某。

上訴人吳,男,2003年6月14日出生,漢族,海南省定安縣南海農場六區五隊人,在校讀書(系死者吳父之子),法定代理人:黃某某。

被上訴人龐某,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海口市龍華區龍昆上村199號。

被上訴人曾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詳,漢族,住海南省定安縣南海農場六區五隊,現黃竹圩。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3)龍民一初字第3178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龐育敏、曾傳瓊賠償上訴人黃某某、吳某某、吳##、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482885.5元。

2、判令被上訴人龐育敏、曾傳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一審判決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

一審判決以吳父死亡前在海口工作未超過一年為由,按海南省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純7408元/年為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錯誤的。根據《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第十四條:“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標準界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也就是說,農民人均純收入低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應當以受訴法院法院所在地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而一審法院錯誤的理解為以死亡人生前的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這是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因此應當以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918元/年”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為20918元/年×20年=418360元,喪葬費20025.5元、醫療費11656.44元、交通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除去龐育敏已經支付的20656.44元,以上共計482885.5元。

2、一審判決在侵權責任的認定上存在錯誤,被上訴人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定被上訴訟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認定吳父在該事故中有疏忽大意的過錯,對其死亡后果應承擔30%的次要責任。而事實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若本次事故發生時兩被上訴人做好了相關的安全措施,而吳父疏忽大意從樓上摔下來可以認定為吳父主觀上疏忽大意,而本案恰恰是被上訴人沒有做任何安全防護措施,而被訴人曾傳瓊也沒有任何承攬資質,即使吳父盡了所有注意安全的義務,也存在極其大的安全風險,因此本案一審判決認為吳父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是完全違背常理的,對是對一個人過于苛刻的不合常理的要求。因此一審判決認定吳父要對其死亡承擔30%的責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兩被上訴人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嚴重的錯誤,請求貴院撤銷一審判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xx,女,苗族,系湖南省xxx二組,身份證號43312219xxx0652X,暫住寧波市鄞州區xxx1,電話:130 2xxx1。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寧波市鄞州xxxxx廠,地址:寧波市鄞州區xxxx

負責人:xxx,138066xxx6

上訴人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5年x月x日作出的(201x)甬鄞民初字第2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xxxxx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

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5條之規定定性和劃分責任與本案客觀事實、法律關系不符,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法第35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從本條適用的對象來看。勞務關系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但本條僅調整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即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均限于自然人。而個體工商戶、合伙等的雇員因工作發生損害的糾紛,則應按照該法的34條用人單位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定的歸責原則來處理。而本案發生的勞務關系是個人與單位之間,并非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接受勞務一方是單位。因此從法條適用的對象來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其次,從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來看。《侵權責任法》是2010年7月1日實施的,在侵權責任法草案三審之前,草案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因勞務產生的糾紛,主要如家庭保姆、小時工、家庭教師等情況已經相當普遍。在侵權責任法草案征求社會廣泛意見過程中,專家學者和公眾都建議,對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所產生侵權作出了本條的規定。該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侵權責任法草案三次審議期間曾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許多媒體將侵權責任法草案對現實生活中因雇保姆、家教、小時工等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造成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范作為焦點問題進行了報道。可見,《侵權責任法》第35條是適用如保姆、家教、小時工等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因此,《侵權責任法》第35條不適用本案。最后,本案的雇傭關系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定。因為該條并沒有限制勞務關系形成的主體是自然人或者單位之間,只要屬于雇傭關系發生的損害均可適用。同時也只有適用該條才能顯示公平,因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其時間短,不確定性比較大,購買保險難以規范和控制。于是在發生損害時按各自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比較公平。而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則單位可以為個人購買保險(包括商業保險),同時發生損害時,單位相對個人承受能力要強。因此兩者的歸責原則是完全不一樣的。

總之,《侵權責任法》第35條僅適用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而本案是個人與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因此,一審判決適用該法條屬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

二、本案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確定上訴人承擔40%的責任,與客觀事實不符,證據不足,判決錯誤

首先,從本案發生的事實來看。上訴人受傷,是因為五金車間地面上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是導致上訴人在搬運20多斤廢料時滑倒受傷的主要原因。該事實,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已作陳述,且被上訴人也未對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這一事實持異議,只是說當時不知道上訴人受傷,事后沒有向其反映而已。但一審判決只認定上訴人在庭審中有關下班時匆忙搬運廢料之陳述,和主觀推斷是因上訴人年過50歲的身體原因,很顯然一審判決是避重就輕、主觀臆測認定事實、劃分責任,即避開地面上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之重大責任,主觀臆測上訴人下班匆忙、年過50歲不該搬運20斤重物不是責任的責任。

其次,從證據分配責任來看。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車間上班時受傷,當時不可能對生產車間現場保留事故的原樣,在受傷后第一考慮的是及時就醫,不可能想到不去治療而去對事故現場拍照取證。一般的常人都不可能有這種取證保護意識,更別說上訴人是一個沒有文化的農民工。同時現場是生產車間,由被上訴人控制。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提供當時地面有油污太滑的證據,顯然客觀上不可能。同時上訴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已經陳述是因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導致受傷這一事實,被上訴人并未否認地面有機器油污、雜物堆放混亂這一事實。很顯然,這一事實已經被上訴人默認,依據民事證據規則的法律規定,一方陳述的事實,對方默認的,則無需再提供證據。但一審法院卻認定“原告對其主張的被告車間地面太滑的事實未提交相應證據,也無法證明其同車間的其他人員也曾在該處摔倒受傷”,實難理解。同時,本案是雇傭關系,法律明確了雇主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證據分配責任原則來看,上訴人作為提供勞務受害者,只有存在有過錯才能減輕接受勞務者的賠償責任,但提供勞務受害者的過錯應當由過錯方即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但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存在過錯,何來一審判決要求上訴人承擔40%的責任?

最后,從雇傭關系歸責原則來看。本案是雇傭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雇主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二條規定了受害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為疏忽或者過于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義務,甚至連常人一般應該注意并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沒有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后果。本案上訴人在車間搬運20斤重的廢鐵料,是在一般員工行走的車間正常行走,如果不是因為車間地面有油污致滑和通道堆放物雜亂導致摔倒受傷,何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行為啊?更不可能上訴人到車間上演所謂的“碰瓷”假摔?同理上訴人年滿50歲,在平坦的車間搬運20斤重的廢鐵料,也應屬一般常人應當承受的范圍之內,不應存在重大過失之嫌。顯然,上訴人在受傷過程中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則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存在一般過失,在雇傭法律關系中,法律規定受害人的一般過失責任也是可以不應考慮的。再退一步來說,即使上訴人存在重大過失,那么根據不同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情況下的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所能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的比例與大小應當區別對待。即雇傭關系中的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則承擔較小比例的責任。而一審判決原告承擔40%的責任,顯然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

總而言之,因車間地面有油污、通道堆放物雜亂這一致使上訴人滑倒受傷的客觀事實,一審庭審中雙方無異議。上訴人對損害的發生盡到了一般常人應盡的注意義務,不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過錯,依法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而一審法院作出上訴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實屬與客觀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的錯誤判決。

三、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各項損失合計金額為xxx元,顯失公平,與法律相悖

上訴人在一審訴求:醫藥費:xxxx元、交通費:4xxx.00元、傷殘鑒定費:20xx.00元,均有票據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交通費發票因上訴人在一審裝訂時不慎訂入其中,且放在首頁,但該發票金額并沒有計算在損失金額之內。同時,在證據質證時已經予以說明,然而一審判決在認定交通費發票時仍然枉下結論,說是用瑞安市的發票計算,并借此否定其他費用發票實屬難解其中緣由。鑒定費用20xx0元中12xx元是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做個工傷標準的殘疾鑒定以此作為雙方協商賠償的基礎。其中8xx元,是對上訴人傷情休養等綜合情況的鑒定和判斷,可見,均與本案實屬關聯。 誤工費按照2013年寧波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4077.25元×6個月=24463.50元;護理費按照2013年寧波市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4077.25元×2個月=8154.50元;營養費:按照50元/天×60天=3000.00元。計算合理,應當支持。因上訴人一直在寧波市區從事五金技術工作10多年了,其月工資都在4500—5500元左右,在一審庭審中已經陳述了,且被上訴人也沒有異議。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因生產不忙經常停工待料,每月正常工作只有20天,工資是計件,且4月、6月均未滿勤工作,一審判決按照3000元/月計算誤工費、按照50元/天計算護理費實屬太低,于上訴人不公。同時一審判決不支持上訴人營養費于理不合、與法相悖。上訴人的“三期”經司法鑒定,被上訴人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和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且一審判決也予以認可,則應當按照司法鑒定確定的“三期”標準計算各項損失才于法有據。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損失金額合計2xxx元,顯失公平,與法相悖,實屬錯誤,二審應改判為40xxx元。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不服該判,依法上訴。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代理律師 楊靜

20xx年x月xx日

工傷起訴書怎么寫?

你好

員工工傷賠償訴訟書怎么寫:原告:被告:請求事項1、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2、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醫療費及交通費等費用,總計元(詳見賠償清單)。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年月日,原告進去被告廠內從事沖床工作,工資計件,平均元/月,原、被告雙方未訂書面合同,被告也未替原告繳納社會工傷保險。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廠內操作沖床機過程中,造成其左手部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到xxxx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左食指中指毀損傷。經過xxx天治療后,原告出院,xxx人民醫院出具醫療證明書建議原告繼續治療一個月,休息兩個月。年月日,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xxx號認定工傷的決定。后經xxx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在此期間,被告除了支付原告xxx元的醫療費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等共計xxxx元費用,被告一概不予支付。原、被告就有關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xxx年xx月xx日,原告依法向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xxx年xx月xx日,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xx號仲裁決定書,以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認定被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駁回了原告的申訴請求。以上事實由門診病歷、號工傷認定表、號致殘程度鑒定結論通知書、仲裁決定書等證據證明。綜上所述,原告在被告處因工致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應足額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但至今被告未承擔其責任。故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原告特訴請貴院,請判準如訴請求。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狀人:xx年xx月xx日。

的上訴狀優秀「」

優秀的上訴狀例文1:

上訴人xxx,男 年 月 日生,漢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人,農民工,家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下溪鎮楊村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

被上訴人 ,男, 年 月 日生,漢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人,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吳村鎮河源村庚山 號,身份證號碼 。

被上訴人 ,男, 年 月 日生,漢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人,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霞峰鎮公堂村泉里8號,身份證號碼 。

上訴人不服( )廣民一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一審法院沒有通知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2012年 司將其總承包的“井睦高速”建設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 , 承包后指示上訴人作為班組長管理施工。2012年9月26日,被上訴人 在上訴人帶班的工地受傷。后被上訴人 將上訴人和劉修發作為被告起訴于上饒市廣豐區

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在一審開庭前,于2013年10月7日,上

訴人向一審法院書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請書,要求追加 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上訴人認為,被申請人 系該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人,是勞務利益的最終受益者,同時,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 ,顯然存在非法選任承包人的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被上訴人 的部分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 的損害是混合過錯所至,被申請人 是民事訴訟法上“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但一審法院未作任何裁定,也未通知被申請人 參加訴訟。

2,上訴人不是被上訴人 的雇主。被上訴人 的損害應當

由被上訴人 和 公司承擔。

承建“井睦高速建設項目”,將部分將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給被上訴人 ,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班組長,被上訴人,鄭祥松系被上訴人 的雇員,其勞務向被上訴人 提供。因而被上訴人劉 才是被上訴人 的雇主,依法應當承擔鄭祥松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的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系該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人,是勞務利益的.最終受益者,也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3,原判決核定被上訴人誤工損失過高。

被上訴人是左眼受傷,只有9級傷殘,一審法院支持其11

個月的誤工損失,沒有事實依據。

二、原判決責任劃分顯失公平

被上訴人 作為勞務利益的接受者,依法應當承擔主要的損害

賠償責任;被上訴人 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有重大過錯,且其在主張權利時,放棄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自然人從而存在選任承包人過失的責任主體—— 公司,被上訴人應當承擔損害的30%以上。而原判決則判令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被上訴人劉 賠償30%,被上訴人鄭祥松承擔10%,讓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 有限公司無責法外,卻讓僅是被上訴人 工地的班組長——上訴人承擔60%,顯然是錯誤的。

綜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重審。 此致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6年2月4日

優秀的上訴狀例文2:

上訴人(一審被告):義煤集團新安縣郁山煤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縣南李村鎮郁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靈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張兵強、代新,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高明子,又名高明,男,漢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安縣李村鄉郁山礦院1號。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高明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新安縣人民法院的(2015)新民初字第2321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新安縣人民法院的(2015)新民初字第2321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限被告義煤集團新安縣郁山煤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原告高明子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增加的傷殘津貼共計10680元。”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高明子該項訴訟請求。”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高明子系上訴人義煤郁山煤業公司職工、被上訴人高明子與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屬于認定事實

錯誤。

1、被上訴人并非上訴人職工

被上訴人高明子是洛陽新安電力集團職工。被上訴人原為新安縣郁山煤礦職工,郁山煤礦1958年建礦,為新安縣縣辦煤礦,2008年左右并入洛陽新安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為新電集團下屬單位。被上訴人2009年因受到治安處罰被新電集團以洛新電職調字(2009)第156號職工調動通知書調離郁山煤礦供銷科,調至墻材加氣塊廠(新電集團下屬單位)。可見被上訴人2009年勞動人事關系隸屬于洛陽新安電力集團,且工作崗位已不在郁山煤礦,被上訴人并非上訴人職工。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義煤集團新安縣郁山煤業有限公司即本案上訴人,是因煤炭資源整合,由義馬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資51%、萬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新電集團)出資49%,于2011年11月簽訂煤礦合作協議、于2012年1月12日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煤礦合作協議約定,原目標煤礦在崗職工由新公司接收并妥善安臵,并按公司章程由新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上訴人在新公司成立后由人力資源部門積極組織原郁山煤礦在崗職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被上訴人在新公司成立后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在上訴人任何崗位從事任何工作,上訴人人力資源部門編制的員工花名冊、人事檔案、工資發放表等資料未顯示被上訴人的任何信息,被上訴人在庭審中也對以上事實予以認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既無書面勞動合同,也無事實的勞動關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二、一審法院確定民事責任違背當事人約定,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義煤集團與萬基控股集團簽訂合作協議的相關約定,郁山煤礦作為目標煤礦其原有的債權、債務及或由債務產生的相關糾紛和法律后果,由目標單位和乙方承擔,甲方及新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即郁山煤礦的債權債務及產生的糾紛和法律后果由原郁山煤礦和萬基控股集團承擔,義煤集團和新郁山煤業公司不承擔。因此被上訴人以與原郁山煤礦的糾紛起訴義煤集團新安縣郁山煤業有限公司是不合適的,是違反兩集團煤礦合作協議的相關約定的,被上訴人的起訴沒有找對對象,被上訴起訴的對象不是上訴人,而是原郁山煤礦和萬基控股集團。

2、(2012) 新民初字第146號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并非上訴人工作人員代理訴訟,而是由萬基控股集團工作人員代理訴訟,庭審中對被上訴人的勞動人事關系并未查清,判決送至上訴人處已生效,錯過上訴期限,上訴人針對這一民事判決,正在進行申訴程序。

一審法院對上述兩個事實臵之不理,卻以上訴人在(2012)新民初字第146號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沒有就被告主體進行答辯為由,認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從而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增加的傷殘津貼共計10680元,于法無據,違反了私法自治原則,違背當事人約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法院判決違反《工傷保險條例》,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已查明被上訴人高明子2004年6月30日被洛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四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

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被上訴人高明子屬四級傷殘,傷殘津貼應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即應由社會保障部門按月支付。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2011年1月日至2014年12月31日增加的傷殘津貼共計10680元,明顯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于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以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義煤集團新安縣郁山煤業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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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交通責任認定書的工傷認定申請不受理的起訴狀范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狀怎么寫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江西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西縣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吉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長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男,1970年5月 ________日生,住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傷認字「 」第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3月3_________日原告與簽訂了《水泥包裝、搬運承包協議》,雙方約定自 年3月5_________日至 年3月5_________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裝、搬運裝車,雙方按搬運數量結算費用。協議簽訂后,雇傭負責水泥搬運工作,這是個人行為,與原告無關。雖然 年3月14_________日受傷,但因原告與無勞動合同關系,那么其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12月6_________日作出關 確認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的回復。被告據此認定用人單位為原告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原告認為,在被告作出工傷認定之前,原告已就勞動關系提出異議并提供了《水泥包裝、搬運承包協議》,那么在沒有經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確認屬 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確認其工傷情況。雖然第三人提供了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關 確認勞動關系的回復”,但是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更沒有開通審理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一案,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回復”可以作為確認勞動合同關系合法依據。因此,被告的工傷認定書也是錯誤的。

綜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傷認字「 」第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錯誤,請法院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 月 __________日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狀怎么寫 (菁華1篇)擴展閱讀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狀怎么寫 (菁華1篇)(擴展1)

——不服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起訴狀范文 (菁華1篇)

不服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起訴狀范文1

原告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組織寫明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_______________,……(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當事人_______________,……(參照原告的身份寫法,沒有其他當事人,此項可不寫)。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應寫明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起訴的理由及相關事實依據,盡量逐條列明)。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法人: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寫明遞交起訴之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起訴狀副本__________份

被訴行政行為__________份

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說明】

一、根據立案登記制,行政起訴采取書面主義,即起訴人除確實存在困難外,必須遞交行政起訴狀,且起訴狀必須具備法定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能初步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的起訴條件。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出下列具體的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判決撤銷、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5)請求解決行*議爭議;

(6)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7)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8)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狀怎么寫 (菁華1篇)(擴展2)

——行政訴訟起訴狀 (菁華1篇)

行政訴訟起訴狀1

原告: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訴狀副本__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狀怎么寫 (菁華1篇)(擴展3)

——行政訴訟起訴狀

行政訴訟起訴狀1

原告:劉美容 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辦事處集中居委會24組居民電話:xxxx

委托代理人:顏家祥(丈夫)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辦事處集中居委會24組居民電話:xxxxx

被告:冷水江市人民* 電話:xxxx

法定代表人:劉小龍*

被告:冷水江市經濟改制局 電話:xxxx

法定代表人:羅忠友

被告:冷水江市制藥廠

法定代表人:肖付中 電話: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責令對行政違法人員依法嚴處。

2、請求責令被告在改制過程中對原告所受的經濟損失應依法補償。

3、請求責令被告在改制中亂收費600元及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補給原告。

4、請求賠償原告此次的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誤工費等1.5萬元。

事實與理由:

因制藥廠在2007年改制過程中以冷水江市人民*自制的[2004]6號文件為標準,這是地方性行政違法行為,沒有依照湖南省和婁底市人民*的有關政策實施改制。另在改制過程中,王國強還在我手上要去了600元錢,說還要我打一個400元的領條,也就是需要我在改制中出1000元錢。現我的退休養老保險費每月只有445元,改制后的第一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費沒有補發。以上事實,沒有確保政令暢通,沒有確保*指導價的權威、沒有確保弱勢者的合法利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七條特提起訴訟。

此致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顏家祥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狀怎么寫 (菁華1篇)(擴展4)

——優秀行政訴訟起訴狀3篇

優秀行政訴訟起訴狀1

答辯人:福建省屏南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傳漾

答辯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后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于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范規定的。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

不服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狀怎么寫 (菁華1篇)(擴展5)

——勞動工傷起訴狀范本 (菁華1篇)

勞動工傷起訴狀范本1

原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決原告無需支付被告各項工傷待遇____________元;

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被告于入職原告處從事______工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在上班時被鉆機砸傷右拇指,原告積極給予被告及時有效的治療。

______年______月,被告傷情經司法鑒定為______0級傷殘。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及其委托律師____________經與原告*等、自愿協商,就被告工傷賠償事宜簽訂《工傷賠償調解協議》(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筆者加)書面確認被告為工傷______級傷殘,并同時規定:

1、原告一次性賠償被告工傷醫療費用、失業救濟金、傷殘賠償費等各項傷殘賠償費用共計____________元;

2、從達成協議之日起,原、被告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3、協議履行后,被告不得再以此為由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起訴;本協議由雙方自愿達成,絕不反悔。

上述協議(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筆者加)簽署當日,原告就依約支付被告工傷賠償款及司法鑒定費用共計____________元。第二天,原告又給被告報銷醫療費用______元。至此,雙方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完各自義務。根據協議約定,被告

勞動爭議民事二審上訴狀

勞動爭議上訴狀范文【篇一】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勞動爭議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上訴人:

姓名: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住址: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第XX號判決,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__________人民法院第____號判決。

2、請求法院判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來承擔全部仲裁、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__________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即第 __________號判決書,判令 __________不符合事實與法律。現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爭議上訴狀范文【篇二】

上訴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劉**,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法院*****年**月***日做出的(*******)廣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按責任程度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工傷爭議糾紛,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審查,做出了**勞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后經*****人民法院審理做出了(******)**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這一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1、對于**勞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表示不服,在規定的時間內各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一審法院認為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原告、一個案號,以我方起訴時間晚于被上訴人為由,讓我方撤訴,并講到工傷案件不分原被告,我方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然而判決結果完全不顧我方所述事實和理由,不但提高了上訴人賠償數額,還留了尾巴,使這一糾紛沒有一次解決,給上訴人帶來更重的經濟負擔。

2、一審法院沒有采納上訴人在開庭時提出的對被上訴人五級傷殘形成原因進行鑒定的意見,造成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五級傷殘結果的形成上也負有一定的.責任,理應承擔部分責任。

雖然工傷損害賠償采用無過錯賠償原則,上訴人認為:這指的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原則,但是在形成殘疾等級的責任還是要劃分的。傷害發生后,被上訴人先是到***市醫院就醫,醫生準備實施截肢術,考慮到要給與被上訴人最好的治療效果,最大程度的保留其患肢功能,上訴人主動將其轉到北京積水潭醫院,并于當日急診進行了手術治療,手術非常成功,并承擔了住院期間所有的費用。上訴人已經做到了應盡的義務。可是被上訴人在治療期間不能遵醫囑,術后恢復期因害怕疼痛不能遵醫囑進行康復訓練,放任患手手功能減退。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患者進行固定手術時保持功能位是醫學診療常規,就是說被上訴人手術成功后,其傷手是處于功能位的,換句話說即使不進行康復訓練,被上訴人的手也應僵直在功能位,絕非目前非功能位僵直(評為五級傷殘的依據),所以對五級傷殘的形成被上訴人也是有責任的,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3、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對于被上訴人主張的二次手術費帶實際發生后,可另行主張”的判決更是于法無據。

上訴人認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本案中被上訴人經工傷鑒定被評定為五級傷殘,應該根據《工傷處理條例》的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有治療的需要被上訴人應在醫療期終結后重新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待新的評定結果出來后按新評定的傷殘等級主張權利。因為被上訴人經過二次手術殘疾程度減輕,上訴人承擔了醫療費用,就不應按五級傷殘的后果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補助金。既然被上訴人已經按五級傷殘主張了權力,一審法院也按這一訴訟請求做出了判決,就不應再支持二次手術的費用。這一判決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4、一審法院在計算伙食補助費的過程中存在認定事實不清。

被上訴人在北京積水潭醫院實際住院天數為29天,其在住院期間所有費用包括飲食、營養品等生活支出都是由上訴人事先支付的,上訴人已經盡到了義務,而一審法院不顧之一客觀事實的存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判決上訴人重復支出該項費用。

5、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交通費300元于法無據。

被上訴人北京就醫時起都是由上訴人開車接送的,不可能再發生額外的交通費用,上訴人已經盡到了義務,另外被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并沒有提交任何因陪護人員因就醫發生交通費用的證據。而是一審法院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按法官的意志判決的,判決缺乏證據、結果顯示公平。

6、一審法院在上一關于交通費的判決中提到“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發生的費用確定為300元”。判決中使用了“受害人”一詞用詞錯誤,受害人指在民事訴訟中因侵權行為而遭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人。顯然在審理過程中審判庭將工傷案件當做了侵權案件來審理,從而做出了不公正的判決。

6、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于法無據。

(1)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400.00元和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08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

根據**勞(工傷)鑒(再)字(****)****號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通知書:被上訴人最終鑒定為五級傷殘,停工留薪期6個月,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工作期間工資為每月1600元,其停工留薪工資為:1600*6=9600元。

按照2012年*******工傷賠償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月工資為1600元,應計算為:1600*18=28800(元)。

(2)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542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2494元沒有事實依據。

按照2012年*****工傷賠償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為44個月社平工資。據*****統計局統計2011年全省職工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21729元。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為:21729/12*44=79673(元)。

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照2012年****省工傷賠償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為22個月社平工資。據*****統計局統計2011年全省職工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21729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1729/12*22=39836.5(元)。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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