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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抗訴和上訴區別是什么?
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
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2)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
法律分析:上訴和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應當提交抗訴書。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等等。
法律分析:主體不同。理由不同。提起方式不同。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分析:刑事抗訴和刑事上訴的區別是:主體不同,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
刑事抗訴與上訴有什么不同
主體不同,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
法律分析:上訴和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應當提交抗訴書。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等等。
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
法律分析:主體不同。理由不同。提起方式不同。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2)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
刑事申訴與上訴是有哪些區別
1、申訴和上訴區別有: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及及近親屬。
2、受理的機關不同 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3、刑事申訴與上訴的主要區別在于上訴必然導致二審程序,而申訴僅作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申訴不能立即阻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上訴則能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效力。申訴與上訴在對象、期限、主體范圍以及受理機關等方面也有顯著差異。
4、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并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時,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
5、申訴和上訴還有以下的區別:(一)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二)期限不同:對于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而對于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
刑事抗訴和刑事上訴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抗訴和刑事上訴的區別是:主體不同刑事訴訟和上訴的區別,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
法律分析:上訴和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應當提交抗訴書。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等等。
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
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和上訴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抗訴和上訴有以下區別: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
法律分析:主體不同。理由不同。提起方式不同。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申訴與上訴的區別
1、申訴和上訴的區別申訴和上訴的區別有以下:(1)申請條件不同刑事訴訟和上訴的區別,申訴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的刑事訴訟和上訴的區別,上訴是對還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刑事訴訟和上訴的區別;(2)效力不同刑事訴訟和上訴的區別,在上訴期內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還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訴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一)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刑事訴訟和上訴的區別;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二)期限不同:對于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而對于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
3、刑事申訴與上訴的主要區別在于上訴必然導致二審程序,而申訴僅作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申訴不能立即阻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上訴則能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效力。申訴與上訴在對象、期限、主體范圍以及受理機關等方面也有顯著差異。
4、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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