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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物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1、法律主觀:犯盜竊罪的量刑數額,規定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對于盜竊物品價格評估,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咨詢專業人士:可以咨詢當地的拍賣行、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向他們咨詢物品的市場估價、歷史價值和收藏價值等方面的評估信息。
3、如果再次鑒定不能出具鑒定結論,可以考慮以市場中間價(批發價和零售價取中)認定盜竊物品價值。
4、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并能隨即兌現的 (二)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5、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刑法先減后并和先并后減
1、先減后并要比先并后減的結果要重:一是實際執行的起點刑期提高了。二是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刑罰規定的數罪并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2、依你所述,先并的起刑點應該是15年,而不是你說的12年;先減的起刑點是12年(如新犯的搶劫罪是13年,那起刑點就是13年。
3、先并后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并,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并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先并后減再并”。
4、先減后并,就是新犯罪。就是把前判已執行的減去,然后再與新罪的刑期合并。所以應當是(原判減去已執行加上新判)來按最高刑以上,合并刑以下處罰。
2月份被抓判刑一年九個月怎么算
1、監獄里十二個月才算一年,一個月一般以30天計算.。不過刑法是以日期計算刑期的。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判刑一年按自然年計算。例如2020年2月15日起算一年,那么就是2021年2月14日止。
3、坐牢一年應當是十二個月,具體規定如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如果沒有任何減刑的情形,實刑就要判九個月到一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院量刑意見是判處一年以內的,人民法院會判刑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是沒有統一標準的。
判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是從什么時候算起
判刑10個月緩刑一年是什么意思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是指在這一年中,犯罪分子會被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此期間如果遵守相關規定的,緩刑期滿后,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是指在這一年中犯罪分子會被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此期間緩刑期滿后,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一般都是最少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主觀: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是指在這一年中,犯罪分子會被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此期間如果遵守相關規定的,緩刑期滿后,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一般都是最少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的起止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到緩刑考驗期到期結束。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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