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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6,第七十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1、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七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七十;(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刑事訴訟法七十,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刑事訴訟法七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刑事訴訟法七十,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3、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刑訴法第七十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作為保證人,需要承擔以下義務:第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第二,一旦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已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需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