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交通事故身體顫抖怎么辦,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車禍昏迷一個月身體抖,手抖是怎么回事兒
- 2、交通事故引起的手輕微抖動能不能定殘
- 3、出了車禍后 心慌 頭搖 四肢發抖抽筋 是什么病?
- 4、以前出過車禍,受了 *** ,現在想起來身體莫名的抖動
- 5、出車禍被撞得兩只手跟抽筋似的抖動請問還有救嗎
- 6、我母親因為交通事故摔到腦部。現在彎腰的話右腿自己在不停的抖動,一點用不上勁,醫院檢測為肌源性損傷
車禍昏迷一個月身體抖,手抖是怎么回事兒
失憶癥可分為心因性失憶癥由於腦部受創和解離性失憶癥主要是意識、記憶、身份、或對環境的正常整合功能遭到破壞因而對生活造成困擾而這些癥狀卻又無法以生理的因素來說明.患者常常不知道自己是誰或經驗到有很多的『我』.1.患者喪失對過去經驗的記憶失憶現象是由心理原因而行成.2.患者所喪失的記憶有時只限於對某段時間的事情不能記憶就是只記得舊事而忘記現在的.3.患者所喪失的記憶有的只限於對重要的事情沒有記憶此種情形稱為{情節性失憶癥}.4.患者所喪失的記憶有的是因遭受痛苦打擊之后突然發生過一段時間之后也可能又恢復記憶.心因性失憶癥共有下列4種類型1.局部性失憶癥:患者對某些創傷事件發生前后數小時內的情況完全失去記憶2.選擇性失憶:個人對某段時期發生的事情選擇性地記得一些遺忘某些3.全盤性失憶:指個人完全忘記自己的生活背景包括姓名、地址等4.連續性失憶:指個人忘記自某一年或某一事件之前的過去經驗失憶癥患者的明顯癥狀包括對短期事物的記憶力喪失言語表達因難對抽象事物的理解力有障礙只能想及說但是做不出來等.表現出明顯的容易忘記事情、重復問題、或重復要求事情情緒易激動或變遲鈍不合作等等.因此照顧失憶癥患者不只是花費甚鉅照顧者體力、心力的長期消耗甚至引起憂郁對家屬來說是極大的沖擊和負擔也是社會的重大壓力.失憶癥患病的過程由輕而重1、輕度患者:容易忘了剛才發生的事因此很難學習新的東西.有時侯會迷失熟悉的路途進而會有憂郁不敢外出對一大堆的信函或帳單無法好好回復或處理.因此這時候他可能仍能好好地上班、下班與正常人沒有太大差別.但是若稍微嚴重一點的則出差、旅游或規劃事情如辦一個宴會就有困難而且其工作效率明顯退化.2、中度患者:健忘的情形加重漸漸地連老朋友的名字、自已以前做的事也忘了.對一件事物一直重復著或一次次地問同樣的問題或一直認為沒吃飯而要求家人再給.對自己說的事會張冠李戴或編造故事來塘塞.對自己已寫下來同意做的事項無法好好地執行.行為漸漸失控、易激動怪異及到處游逛.服裝不整或不合宜或每天都穿同一套衣服.思考混亂或妄想、幻想及幻覺等.再下去則漸漸地無法自己沐浴、使用廁所用具以至於大小便失控等.3、重度患者:連家屬好友都不認得了也漸漸失去與人溝通的方法會漫無目的地亂叫、打人完全無法照顧自己.最后連行動及吞食都不會了而需要家人抱上下床及插胃管來
[img]交通事故引起的手輕微抖動能不能定殘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述評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 傷殘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3 評定 asses *** ent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 評定人 assessor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 評定結論 asses *** ent conclusion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 評定書 asses *** ent report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2.7 治療終結 treatment finality
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3 評定總則
3.1 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3.2 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3.3 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評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案件秘密;
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評定書
3.5.1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3.5.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3.6 傷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 傷殘等級
4.1 Ⅰ級傷殘
4.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頭面部損傷致:
a)雙側眼球缺失;
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體損傷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眼盲目5級;
d)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雙眼盲目5級;
d)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e)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 會 *** 損傷致雙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 肢體損傷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 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雙眼盲目3級以上;
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e)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 *** 損傷致 *** 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 *** 損傷致 *** 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嚴重失用或失認癥;
d)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單癱(肌力2級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4.5.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 盆部損傷致:
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膀胱切除;
c)尿道閉鎖;
d)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 會 *** 損傷致 *** 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 *** 損傷致 *** 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嚴重失讀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 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1級;
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e)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 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 盆部損傷致:
a)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子宮全切。
4.6.7 會 *** 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 外陰、 *** 損傷致 *** 狹窄,功能障礙。
4.6.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
d)嚴重構音障礙;
e)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單癱(肌力4級);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側眼球缺失;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損傷致:
a)女性雙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 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 會 *** 損傷致:
a) *** 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b) *** 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e)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讀伴失寫癥;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 *** 勃起功能障礙。
4.8.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盲目4級以上;
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c)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8.4 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 *** 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4.8.8 會 *** 損傷致:
a) *** *** 缺失(或畸形);
b) *** 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4.8.9 外陰、 *** 損傷致 *** 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癥;
d)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嚴重影響 *** 勃起功能。
4.9.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盲目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
m)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 頸部損傷致:
a)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 *** 缺失(或嚴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葉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膽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狹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子宮部份切除;
g)直腸、 *** 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 會 *** 損傷致:
a) *** *** 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構破壞;
f)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影響 *** 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1級;
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d)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癥狀;
e)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q)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r)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s)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出了車禍后 心慌 頭搖 四肢發抖抽筋 是什么病?
不是病。是腎上腺素的作用。人在遇到危險后,腎上腺素大量分泌,它的作用調節心肌、增高血壓、活化交感神經、運送葡萄糖給肌肉、促進肌肉的活動用來應對壓力或危險,它可以瞬間給人強大的機能提升和恐怖的爆發力,但如果分泌量過高超過機體可承受限度,便會使毛細孔和血管緊縮,甚至會阻塞輸送血液至心臟等反效果,出現心悸、頭痛、激動不安,有嘔意的現象或體能障礙。導致瞳孔放大,心跳加快、心肌收縮力加強、興奮性增高,傳導加速,心輸出量增多。對全身各部分血管的作用,不僅有作用強弱的不同,而且還有收縮或舒張的不同。對皮膚、粘膜和內臟(如腎臟)的血管呈現收縮作用;對冠狀動脈和骨骼肌血管呈現擴張作用等。
四肢發抖是因為腎上腺素作用后大量消耗血糖導致肌肉痙攣!
腎上腺素不良反應有全身反應:有時可見焦慮不安、面色蒼白、失眠、恐懼、眩暈、頭痛、嘔吐、出汗、四肢發冷、震顫、無力、心悸、血壓升高,尿潴留、支氣管及肺水腫,短時的血乳酸或血糖升高等。大劑量興奮中樞,引起激動、嘔吐及肌強直,甚至驚厥等。
以前出過車禍,受了 *** ,現在想起來身體莫名的抖動
有可能是精神緊張導致的,還是需要去醫院檢查的,可以做康復訓練的。放松心情。
出車禍被撞得兩只手跟抽筋似的抖動請問還有救嗎
不能只是憑這個癥狀來判斷是否有生命危險的,疼痛也可能引起這種癥狀,頭部被撞也有可能。brbr到醫院做CT檢查,彩超檢查等可以估計病情,觀察呼吸,心跳,血壓等是否正常。
我母親因為交通事故摔到腦部。現在彎腰的話右腿自己在不停的抖動,一點用不上勁,醫院檢測為肌源性損傷
大概六級(含六級)以下吧。具體的要到當地法醫鑒定部門做鑒定。
關于交通事故身體顫抖怎么辦和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