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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贛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具體辦法按勞動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按勞動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但今年年初國務院常務會議有一個東西是將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認定為工傷、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國有和集體企業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等老工傷人員,大多仍由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
工傷保險條例新規:建筑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國3600萬建筑業農民工將被納入工傷保險。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贛州企業單工傷保險怎么交?
1、只有在員工參加工作的情況下,才能由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不用職工自行繳納的,而是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享受工傷保險必須要申請工傷認定。
2、補充工傷保險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3、企業的工傷保險繳納流程:繳費單位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應繳納數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贛州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贛州市工傷保險條例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無欠繳工傷保險費和補充工傷保險費;經市本級、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補充工傷保險待遇包含以下項目: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助金;停工留薪期護理補助。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人員補充工傷保險費以用人單位所屬工傷保險行業費率的30%繳納,工程項目參保按工程建筑安裝費或工程總造價的0.6‰繳納。
傷殘 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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