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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立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2、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3、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現有的證據已經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而且當前的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滿足這些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會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不需要立案,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立案的原因。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發現發怒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向法院報案、控告的,法院應當接受。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5、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刑事訴訟的六個程序是什么
刑事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中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缺席審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等。
刑事訴訟的六個程序分別是,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行和特別程序。立案是有公安或者檢察院來確定是否需要立案,一旦立案刑事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中了,就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由檢察院確定是否公訴,最后由法院審判。執行是根據法院判決來的。特別程序指的是未成年刑事案件一類。
刑事訴訟程序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首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然后,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然后,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
刑事訴訟的詳細流程:立案→偵查→起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屬于執法活動還是司法?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行使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措施的司法程序。但因為公安機關屬于行政機關,行使偵查權,屬于行政執法活動,而非司法活動。
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因為公安機關本身就不屬于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所以說公安機關的工作是在依法行政,而不能體現司法機關嚴格執法。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 *** 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
刑事案件是派出所立案還是刑警隊立案
1、法律分析:接受。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刑事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中,兩者的職能完全一致。辦案區別:如果是刑事案件刑事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無論派出所還是公安局接受報案,都會移交刑警隊。如果是經濟、民事糾紛,公安局一般移交給派出所,如果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就直接受理了。
2、法律分析:不可以重復立案的,派出所是代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隊不會再受理同一個刑事案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一般派出所立案的都是民事案件,如果有刑事案件,那就必須由刑警隊來進行處理了,派出所也是可以參與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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