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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復議的成功率大嗎(工傷復議單位答辯狀)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02日 06:03:27670

單位工傷復議的成功率大嗎(工傷復議單位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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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工傷賠償糾紛用人單位答辯狀是怎樣的呢

答 辯 狀

答辯人: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方式 。

被答辯人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方式 。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 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訴不屬實。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5年 10月 日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

導語:因為工傷產生了勞動爭議問題,可以依靠法律途徑解決。下面是我收集的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東莞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住所:東莞市望牛墩鎮XX工業區,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廣東凡立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曾XX,湖北省公安縣斑竹垱鎮學堂街村13號,身份證號碼:42102219881107XX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對被答辯人作出工傷認定后應該書面通知答辯人,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答辯人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后也應該書面通知答辯人。但是,直至今日,答辯人沒有收到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對被答辯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也沒有收到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答辯人作出的《鑒定書》。直到貴庭于2008年5月20日向答辯人送達與本案有關的仲裁文書時,才知道有關機關已經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和《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答辯人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于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目前,答辯人正在依法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對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

鑒于本案的以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特請求貴庭不予受理、中止審理本案或者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答辯人:東莞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廣東凡立律師事務所。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XX市經濟開發區XXX路XXX號,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擔任職務)

被答辯人:X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漢族。

住址: XX省XX縣XX鄉XX村X組。

答辯請求

1、請求貴委駁回被答辯人提出的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XXX于1999年9月1日進入答辯人單位工作。雙方最近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08年3月1日,期限為5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

被答辯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其所在生產部門主管請假,期限為一個月,即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請假期限到期后,被答辯人未到答辯人單位上班,或再辦理請假手續,一直到同年12月23日,被答辯人才再次出現在答辯人單位,聲稱自己患病回家治療。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出具相關的`治療和病休證明資料,被答辯人無法出具。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補齊相關治療和病休證明,被答辯人不但不去補齊相關證明,還到答辯人生產車間無理大肆吵鬧,已嚴重影響到了答辯人的正常生產,也造成了部分損失。

由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這段時間,答辯人四處找尋也沒有找到被答辯人,使被答辯人的工資無法支付。被答辯人于2009年12月23日來答辯人單位后,答辯人要求向被答辯人支付上述工資,也被被答辯人嚴詞拒絕。

被答辯人的社會保險,由答辯人一直繳納至今,并未中斷。并且答辯人至今為止,從未向被答辯人口頭通知,或者書面通知,或者暗示,要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并未終止或解除,被答辯人的申訴事實純屬捏造,子虛烏有。請求貴委依法仲裁,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不認工傷公司答辯狀怎么寫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會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用人單位也應承擔勞動者停職留薪期間的待遇。有些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書下來之后會對結果表示不滿,因而申請對工傷認定進行行政復議,此時當事人可以對該行政復議進行答辯。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不服工傷認定答辯狀是怎樣的。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答辯狀答辯人(第三人):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XXX鎮XX村,公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福建省XXX有限公司因不服莆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認[2012]第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已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莆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認[2012]第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答辯人鄭某某2012年12月26日所受傷害性質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首先,答辯人系申請人聘請的架線工,自2011年3月開始上班。2012年12月26日上午,答辯人受該公司駐仙游項目部指派與李某某、馬某等該組成員一起前往242縣道仙度路書峰口往大濟鎮方向約300米處進行電信光纜施工架線,約上午8點50分許,答辯人鄭某某在操作滑板(通信專用滑車工具)在離地面約4-5米高的鋼絲索上滑行搭設電信光纜過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導致答辯人受傷。因此答辯人是在上班時間內進行工作而導致的受傷,是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莆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答辯人2012年12月26日受傷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其次,答辯人在受傷之后被送至仙游縣人民醫院治療,后又轉院至莆田市九五醫院治療,申請人仙游項目部經理都是知情的,且也都有到醫院進行探望和協調。莆田市九五醫院的入院記錄、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上都記錄答辯人受傷是由于入院前4小時余不慎從高約4米的腳架上墜落致傷。上述事實可以印證答辯人是由于進行架線工作時而導致受傷。再次,在答辯人受傷后,答辯人親屬也多次與申請人仙游項目部負責人多次進行協調,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仙游項目部負責人等人也認定答辯人是在進行工作時受傷,認定為工傷沒有疑問。綜上,答辯人系申請人員工,在上班時間內進行架線工作時受傷,是在履行職務時因公受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依法認定為工傷。申請人顛倒黑白,否認上述事實,是為了拖延時間推卸責任,是惡意的行為,沒有一點社會責任心。答辯人請求貴單位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致莆田市 *** 法制辦

行政復議第三人答辯狀

行政復議第三人答辯狀是一種專業的法律文書,大家可以參考這份行政復議第三人答辯狀范文,了解答辯狀的書寫方法!

行 政 復 議 答 辯 書【1】

答辯人:史志亭,男,漢族,57歲,原襄垣縣安監局駐礦安監員,現住襄垣縣古韓鎮北關村,電話:7221898

被答辯人:襄垣縣煤管局

法定代表人:劉生榮,職務局長

因被答辯人不服長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長勞社工傷(2009)695號工傷認定書,向你室申請行政復議,作為該案中的第三人,現答辯如下;

長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長勞社工傷(2009)69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依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一項依法應予以維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種情形是對工作原因的擴大解釋。

實質上,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工作原因,但是勞動者受到的暴力等傷害必須要與工作有關。

在本案,被答辯人在復議申請書中稱:“2006年2月19日上午9時許,第三人史志亭(答辯人)與原在同一單位上班的候立山在襄垣縣上莊煤礦安監站辦公室因瑣事發生口角,后……并致……史志亭胸部受傷,……該案由一、二審后已執結。

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內受到暴力傷害未予以否認,在工傷認定中這三個要件成立。

匆容置疑。

只有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職責”這一個要件是否成立,成為本行政復議案件的實質性焦點。

被答辯人稱:“由該案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情況來看:第三人史志亭與侯立山確是因為個人瑣事發生爭執并相互撕打,并非工作原因與人發生口角,本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三)項……情況”。

是不是這種情況,要用證據說話,不能以被答辯人自己的主觀臆造說了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這里不妨考查一下被答辯人在工傷認定的舉證期內舉證的一審襄垣縣人民法院(2007)襄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長刑終字第082號判決書。

二審結論是維持一審判決,在一審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一行有如此表述“本院認為,被告人侯立山與被害人史志亭均在同一單位工作,雙方因工作緣故發生口角,繼爾相互撕打”。

由此不難界定“答辯人是因工作緣故人身才受到傷害。

這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法律事實。

退一步講,答辯人與侯立山同一單位,均居住在縣城,離工作單位上莊煤礦數十公里,若兩人為瑣事為什么要到大老遠的工作單位理論,何必不在各自的居住地而舍近求遠去爭執呢?

不論是事理推斷,還是人民法院生效文書確認,答辯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已由被答辯人所舉證的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不管被答辯人以多少案卷材料來企圖推翻,在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之前,誰都無法改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法律事實。

事實勝于雄辨,答辯人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傷害,客觀存在而且被法律認定,完全符合工傷認定要件,被答辯人要求撤銷長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答辯人的工傷認定決定,顯然缺乏之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此 致

長治市人民 *** 法制辦公室

答辯人:史志亭

二XXX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答辯狀(成功案例)【2】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xxxx)字第xxxx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為xxxxx,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

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xx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

原告20xx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 *** 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為xxxxx,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為xxxxx,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

原告的xxxx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

原告的日房字第xxxxxx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為26米*15.2米。

原告的房產所占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著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注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

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準的要求。

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xx年8月5日

行政復議答辯狀【3】

答辯人:長子縣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劉征南, 職務: 局長

被答辯人:索福太,男,63歲,系丹朱鎮泊里村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農村宅基地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作出的長子國土資發【2014】第116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下稱《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依法應予維持,理由如下:

1、《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

2008年4月索福太村中舊宅向南擴建院墻3米,6月翻建房屋時向北移2.85米,孫素林向國土局舉報索福太違法超占建房,國土局依法于2008年7月24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停工,隨后索福太持續建房,直至2010年9月索福太住房建至兩層,準備封頂,孫素林用磚塊四面圍堵,才阻止其建房。

2011年,長子縣人民法院拆除了索福太向南擴建的3米院墻。

2012年6月,經丹朱鎮人民 *** 協調,孫素林將磚塊挪開,索福太開始建房并封頂,但索福太準備修建院墻,孫素林以索福太建房影響其出路同行 *** ,索福太以無法圈建院墻為由 *** ,后縣、鄉、村均對雙方糾紛進行過多次調解并于2013年6月由丹朱鎮 *** 與縣國土局再次為雙方調解并出具調解協議書,索福太同意息訴罷訪。

2、《處理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

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 *** 處理”之規定,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答辯人作出長子國土資發【2014】第116號國土資源處理決定書,并依法送達被答辯人,故針對被答辯人的提出的復議請求,答辯人適用上述法律準確。

3、關于被答辯人提出的第二條復議請求,答辯人與丹朱鎮人民 *** 以及被答辯人簽訂過一份《關于對泊里村村民索福太貧困救助的協議》中第六條明確寫明了生活救助費到位后,索福太應自行恢復生產生活,息訴罷訪。

現協議中救助索福太恢復生產生活的費用柒萬元已經一次性支付給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在訴訟請求中提及的長子國土資發【2014】第116號文件處理決定是其認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辯人要求撤銷決定中的1、2、3、4條毫無根據。

綜上,答辯人作出的長子國土資罰發【2014】第116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在認定事實上十分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無誤,對其處理客觀適當,故應依法維持《處理決定書》。

此致

長治市國土資源局

答辯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工傷保險待遇答辯狀

工傷待遇答辯狀【1】

答辯人:a,男,漢族,194x年1x月1x日生,系死者e之父

答辯人:b,女,漢族,195x年1x月2x日生,系死者e之母

答辯人:c,女,漢族,198x年x月1x日出生,系死者e之妻

答辯人:d,男,漢族,200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e之子

因上訴人(一審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x)深羅法民x(勞)初字第194x號民事判書,提出上訴,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e系上訴人員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e系上訴人員工,有國家機關依職權制定的公文書證作證。答辯人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e系上訴人員工,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市)[200x]第41235400x號《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e的死亡屬工傷,單位為上訴人。上訴人對該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深圳市人民 *** 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深府復決[201x]3x號《深圳市人民 *** 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號行政裁定書,因上訴人超過法定期限提起訴訟,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行政裁定書》于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在沒有被依法撤銷前,應作為認定e系上訴人員工的證據予以采納。

其次,e系上訴人員工,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e于2008年9月底入職上訴人處,入職長途客車駕駛員,月工資為8000元,原告以現金形式于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e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車子歸上訴人公司管理,e接受過公司的上崗培訓,持有上崗證。

二、e駕車行為系履行工作的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訴人認可的駕駛員資格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是排除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事由,與本案沒有關聯。

首先,e此次駕車行為系工作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e作為上訴人的員工,其駕駛車輛從事運輸的行為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并且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經對e駕車發生的事故傷害行為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因此上訴人應當承擔其工傷待遇。

其次,違法上訴人公司規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是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事由。因此,上訴人提出的e違反上訴人公司規定以及東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東x法民x初字第83x號判決書關于事故責任的認定與本案無關。e駕駛公司車輛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上訴人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由公司承擔。

三、一審法院參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種工資指導價位酌定e工資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上訴人對e的工資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具體到本案,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e的實際工資標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種工資指導價位中大巴駕駛員的月工資中位數,酌定e的工資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關于喪葬費和被撫養生活費問題,答辯人可以請求雙重賠償。

上訴人提出的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x)年東中法民x終字第358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判決中銀保險公司賠償答辯人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是,商業保險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工傷賠償則是基于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辯人可以請求雙重賠償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也不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x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a b c d二零一x年x月x日

工傷保險待遇上訴案件答辯狀【2】

答辯人: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李xx

就被答辯人李xx與我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上訴一案,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一、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已被泗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且泗水縣社會保險處支付了被答辯人工傷待遇,故被答辯人的該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應由答辯人支付。該認定既是事實,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被答辯人混淆了答辯人欠繳工傷保險費與工傷賠付責任主體的的法律概念。被答辯人是2011年12月8日出現的工傷事故,正是發生在答辯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均應屬于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范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被答辯人提交的泗水縣社會保險處生育保險科出具的答復是錯誤的,因為本案并不是在欠費期間出現的事故,而是在正常繳費期間出現的事故,該答復是違背事實和違反法律規定的錯誤意見。

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被答辯人系于2012年9月29日自愿辭職,自己書寫了辭職報告。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答辯人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被答辯人的該項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同一案由,被答辯人如固執地堅持其意見,應當另行主張其權利,原勞動仲裁裁決書早已因被答辯人起訴而不生效,被答辯人未能審時度勢,值此時機再去刻舟求劍,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三、關于被答辯人要求的雙倍工資支付問題

被答辯人已經明確提出雙方早在2009年9月1日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8月31日。被答辯人曲解了《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初始用工一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其計算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本案中,被答辯人已經與答辯人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來的條件繼續履行合同,并且該情形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的情形,被答辯人的要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同一案由,被答辯人若一再堅持其意見,應當另行主張其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上訴無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答辯人:xx石材有限公司

2013年9月7日

用人單位工傷答辯狀

工傷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1】

民 事 答 辯狀(1)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寫作要點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組成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

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

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工傷待遇答辯狀【2】

答辯人:A,男,漢族,194X年1X月1X日生,系死者E之父

答辯人:B,女,漢族,195X年1X月2X日生,系死者E之母

答辯人:C,女,漢族,198X年X月1X日出生,系死者E之妻

答辯人:D,男,漢族,200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E之子

因上訴人(一審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X)深羅法民X(勞)初字第194X號民事判書,提出上訴,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E系上訴人員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E系上訴人員工,有國家機關依職權制定的公文書證作證。

答辯人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E系上訴人員工,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市)[200X]第41235400X號《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E的死亡屬工傷,單位為上訴人。

上訴人對該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深圳市人民 *** 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深府復決[201X]3X號《深圳市人民 *** 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號行政裁定書,因上訴人超過法定期限提起訴訟,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行政裁定書》于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在沒有被依法撤銷前,應作為認定E系上訴人員工的證據予以采納。

其次,E系上訴人員工,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于2008年9月底入職上訴人處,入職長途客車駕駛員,月工資為8000元,原告以現金形式于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E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車子歸上訴人公司管理,E接受過公司的上崗培訓,持有上崗證。

二、E駕車行為系履行工作的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訴人認可的駕駛員資格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是排除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事由,與本案沒有關聯。

首先,E此次駕車行為系工作行為,上訴人應承擔其工傷待遇。

E作為上訴人的員工,其駕駛車輛從事運輸的行為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并且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經對E駕車發生的事故傷害行為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因此上訴人應當承擔其工傷待遇。

其次,違法上訴人公司規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是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傷待遇的法定事由。

因此,上訴人提出的'E違反上訴人公司規定以及東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東x法民x初字第83x號判決書關于事故責任的認定與本案無關。

E駕駛公司車輛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上訴人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由公司承擔。

三、一審法院參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種工資指導價位酌定E工資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上訴人對E的工資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具體到本案,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E的實際工資標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種工資指導價位中大巴駕駛員的月工資中位數,酌定E的工資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關于喪葬費和被撫養生活費問題,答辯人可以請求雙重賠償。

上訴人提出的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x)年東中法民x終字第358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判決中銀保險公司賠償答辯人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是,商業保險賠償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工傷賠償則是基于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辯人可以請求雙重賠償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也不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x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A B C D

二零一x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工傷保險待遇)【3】

答辯人:惠州市XX紙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鎮XX路36號。法定代表人:0752-X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1980年XX月20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6號,身份證號5227XXXXXXXXX。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仲裁一案,根據其仲裁請求順序,答辯如下:

1、經濟補償金系其為一次性獲得工傷待遇而解除勞動關系,不來公司上班,公司歡迎其再來公司上班,并對其崗位作適當調整。所以,答辯人不應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67*12=30771元有誤。應為2048.67*12=24,584.04元。

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67*25=59175元有誤。應為2048.67*25=51,216.75元。

4、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367*6=14202元有誤。應為2048.67*6=12,292.02元。

5、住院伙食費35*136=4760元有誤。已在發工資每月付伙食費每月付330元330*12=3960元,另外累計支付其伙食、營養費5611元,故不應再支付。

6、護理費2977/30*136=13496元有誤。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鑒定意見書均未有“護理(陪護)”內容,故該項不應支持。實際上,被答辯人也出了部分款項:其妻護理費2000*3=6000元,醫院請護工5850元,合計已付11850元。

7、勞動能力鑒定費350元。有異議。該款是被答辯人為提高傷殘等級而申請重新鑒定,結果是維持,故該費用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8、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367-1930)*12=5244元有誤。答辯人已足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

以上經濟補償金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584.04+就業補助金51,216.75元+醫療補助金12,292.02元+住院伙食費0+護理費0+鑒定費0元+工資差額0元=88092.81元。減去公司先行賠付其23,510元,再支付被答辯人64,582.81元即可。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工傷事情發生后,被答辯人積極支付醫療費用,甚至被答辯人出院后的康復物理治療費、車費均也由答辯人全部已支付。被答辯人對受傷事情發生也感到心痛,但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日益下行,公司的經營也十分困難,希望仲裁委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惠州市XX紙品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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