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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模板及解讀)
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范本與要點 申請人張XX申請民事訴訟監督復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申請民事訴訟監督復查:XX省XX市XX區XX路XX小區X號樓X號,聯系電話申請民事訴訟監督復查:(個人聯系方式)。其他當事人:XX有限責任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區XX路X號樓X號,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董事長/總經理,聯系電話:(公司聯系方式)。
經營者:被執行人:申請監督請求:監督貴院執行局依法公平執行(2020)甘XXX民初XXX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內容。事實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公司與被執行人張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貴院作出(2020)甘3023民初118號民事調解書。
基本樣式包括以下內容:標題、訴訟主體、申請請求、事實與理由、落款。在撰寫時,需注意以下幾點:標題:明確為《監督申請書》。訴訟主體:準確填寫申請人、其他當事人的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若為單位,則需填寫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當事人多次時間內可以申請民事監督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申請民事監督,但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并且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當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 須在兩年內申請監督《規則》規定,當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需要在兩年內申請監督,逾期則不予受理。
申請檢察監督的期限為兩年。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要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復查規定如下: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 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復查請求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立案復查,不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書面答復 *** 人。民事案件經復查后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重審。
總而言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檢察院的不支持監督的額決定確有明顯錯誤的,還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增加案件的反轉機會。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分別受理,依法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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