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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一款延長一次,然后補充偵查一次...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有權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一過程通常給予偵查機關兩次機會,以便進一步收集和核實證據。然而,這一退回偵查的次數并非無限,一旦兩次機會都未能使證據達到充分程度,案件就應當被撤銷。
2、刑事訴訟法169條第一款,這是下列法條第一自然段,規定的是審查起訴的時間限制。相關法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4、《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詳細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時的時間限制。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應在案件移送給其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決定。然而,對于那些案情復雜、需要更多時間仔細審查的情況,法律規定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具體延長時間為半個月。
5、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第169條屬于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期限 ,而不是實體法。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犯罪事實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延長審限都有什么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一審延長審限的規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述情形之一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分析:審理期限延長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二審審限為二個月以內,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特殊情況還需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作了規定。
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訴法延長羈押期限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變更羈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多少條有4條,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具體如下: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分析: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限為37日,逮捕的最長期限為7個月,到了期限后,沒有釋放也沒有變更強制措施,就叫超期羈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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