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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是怎樣
交通事故法院開庭程序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 符合法律規定 、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 5、在開庭前三日通知訴訟參加人參加庭審; 6、進行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 。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img]交通事故法院開庭流程
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 身份證 件,然后宣讀一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況不需回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 訴訟 請求和理由,并出示 證據 (有時候法官為了節省時間,一般會用一句話帶過,說被告已看過起訴內容,則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表達出來。 3、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并出示證據。 4、法官分別詢問原告和被告關于案件的證據,有什么觀點和看法或反駁——這叫質證,還會詢問涉及案件的具體細節。如果需要對證據進行進一步的鑒定“是否屬實”的,此時應該提出“ 司法鑒定 ”的申請。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6、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愿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愿意調解并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當然,如果在開庭幾天后,雙方可以再調解,并能達成一致意愿的,可以告訴法官,按調解成功來解決,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7、整個庭審過程,有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 交通事故 法院開庭流程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調解,那么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后,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打印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并在修該處簽名。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后,庭審結束。
交通事故開庭審理程序有哪些
解答交通事故開庭審理程序有這些:1、法官核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宣布開庭;2、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3、雙方提交證據并進行質證;4、法官根據證據進行審理;5、審理完畢,法官宣布庭審結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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