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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量刑標準
1、境外刑事訴訟制度三項規程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訴訟制度三項規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刑事訴訟制度三項規程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對于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量刑時要體現總體從嚴。對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且能夠真誠認罪悔罪的其他成員,量刑時要體現總體從寬。
3、對于積極參與組織活動的成員,法律規定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以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這種量刑既考慮了其在組織中的作用和貢獻,又強調了對其犯罪行為的懲戒,以達到震懾作用,防止其繼續參與非法活動。
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對此類罪行定罪處罰,最高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對于從境外來華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的,根據該法條,可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積極參加者將面臨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時可以附加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而對于其他參與人員,則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同時可以附加罰金。此外,對于境外黑社會組織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同樣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6、根據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事案件三項規程是什么
1、法律分析:三項規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三項規程”(附全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簡稱“三項規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
3、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以下簡稱“三項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
4、三項規程”立足現有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等關鍵環節、關鍵事項的基本規程,有助于解決證人出庭難,非法證據排除難、疑罪從無難等問題,提高刑事審判的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5、證據不足,怎么結案的問題,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
1、如果公安機關無法在后續的調查取證中獲得有效證據,嫌疑人將不會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取保候審解除,嫌疑人將不會被審判,更不會被判刑。第三種,移送起訴到法院的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2、法律分析:案子證據不足的處理方法為: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如果已經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么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子的處理,需視情況而定:在偵查階段,證據不足的,會直接撤銷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證據部足的,檢察院會做不起訴處理;在法院審判階段,證據不足的,法院可以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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