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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2022年全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
1、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四條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修訂后的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檢負責人表示,這一修訂對于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法辦案,正確履行職責,確保案件質量,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經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21次會議第1次修訂。
4、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5、第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及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檢察院指導監督下級檢察院。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第七條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檢察院有權撤銷或更改下級檢察院的決定。發現下級檢察院辦理案件存在錯誤時,有權指令下級檢察院糾正。
高檢規則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主觀: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如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1、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2、《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無罪推定原則。(2)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3)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移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只是明確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了整個案件的舉證責任應該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訴方或自訴人承擔。
4、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關于調查和立案的程序性規定。首先,偵查部門在審查舉報中心提交的線索后,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需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初查。初查后,如認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需制作立案報告書,由檢察長批準立案。
關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責任分擔有什么規則
1、無罪推定原則。(2)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3)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移: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確立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只是明確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了整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的舉證責任應該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訴方或自訴人承擔。
2、刑事訴訟法規則對比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擔如下:人民檢察院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
3、證明陂告人有罪的責任,一般分為4類情形:(1)公訴案件中由公訴人來承擔。(2)自訴案件中由自訴講的原告來承擔。因此,B項中的自訴人對其控訴承擔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是正確的。(3)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4)被告人既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也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刑訴法修改的幾大亮點
刑事訴訟法修改有以下亮點:“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受嚴限。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
明確了保障訴訟權利的原則,強調了人權保障的立場。 對于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強調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公開,確保刑事訴訟的合法性、效率性和透明性。 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規定了辯護人的權利和責任,確保被告人能夠得到有效的辯護。
法律修改內容還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并增加規定特別程序。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執法理念方面刑訴法的修改最大的亮點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強調在打擊犯罪的時候,更加注重對于人權的保障,這就促使公訴部門干警要切實更新執法理念,而只有通過加強對新刑訴法的學習才能落實執法理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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