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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有什么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性質上存在明顯區別。反壟斷法屬于經濟行政法范疇反壟斷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是公法的一部分反壟斷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屬于知識產權法范疇反壟斷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是私法的一部分。兩者的立法宗旨各異。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都是為反壟斷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了保護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其出發點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反壟斷法更關注于防止市場壟斷,確保市場的自由競爭,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更側重于規范競爭行為,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結構的公平性,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關注的是市場競爭行為的合法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在調整對象、價值理念、保護對象以及法律屬性上存在顯著差異。調整對象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于經營者間的不正當競爭活動,而反壟斷法則關注經營者、行政機關及法律授權組織的壟斷與限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關注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壟斷法則關注的是市場競爭結構,防止市場上的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保護的是市場中的善意經營者免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反壟斷法則通過限制壟斷行為和市場集中度,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屬性、調整目的、內容、手段、國家角色以及與知識產權的關系上有顯著差異。反壟斷法屬于公法范疇,關注的是經濟行政法,旨在禁止限制競爭行為,維護合法競爭環境。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屬于私法范疇,重點在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競爭的公平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
法律分析:涉及到反壟斷的民事糾紛案件,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非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才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需要先行繳納訴訟費用,如果繳費確有困難,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緩交或者免交。但是,當事人如果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不交納訴訟費,法院將會按當事人自動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實行。反壟斷法,就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反壟斷私人訴訟
反壟斷私人訴訟是指個人、企業等壟斷行為利害關系人因行為人違反反壟斷法而遭受損害時反壟斷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直接依據反壟斷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訴訟。一般認為反壟斷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該制度起源于美國。
反壟斷法的私人執行的基本原理是:由市場參與者基于個體利益最大化發起,通過訴訟等途徑實施,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能輔助維護公共利益。其外國法制內容簡介如下:起源與發展:反壟斷法私人執行的立法與實踐起源于美國,并在21世紀后成為多數國家的必選模式。
我國反壟斷法雖沒有像美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了和解制度,但也提出了比較有特色的經營者承諾制度,即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經營者可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承諾來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后果,從而申請中止反壟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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