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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條例
- 2、內蒙古“教父級黑老大”被判無期,你覺得此判決合理嗎?
- 3、內蒙古自治區醉駕量刑標準
- 4、內蒙古敖漢旗原政法委副書記酒駕致4死,一審被判刑7年,這判決合理嗎?
- 5、內蒙古詐騙罪量刑標準2021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肅執法,公正辦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錯案,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辦理的案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而造成裁判、裁決、決定、處理錯誤的案件。第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追究責任。
呼和浩特海事法院辦案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的,依照本條例追究責任。第四條 追究錯案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責任與處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合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公正裁判、裁決和處理。第二章 追究范圍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鑒定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訴訟案件,而拒不受理的;
(二)辦理刑事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定罪量刑錯誤的;
(三)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辦理的案件,違反法律規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的;
(四)辦理行政案件,判決維持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的執法組織作出的錯誤處罰和處理決定,或者判決撤銷、變更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的執法組織作出的正確處罰和處理決定的;
(五)違反執行程序,濫用強制措施,執行對象錯誤,不依照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執行,或者錯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
(六)辦理案件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出具錯誤鑒定,或者指使當事人作偽證的;
(七)違法實施司法拘留、決定逮捕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造成錯案應當予以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及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批準、不決定逮捕,或者對依法不應當逮捕的人而批準、決定逮捕的;
(二)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提起公訴,或者對依法不應當提起公訴的人而提起公訴的;
(三)提起公訴的案件,故意遺漏被告人或者遺漏重要犯罪事實的;
(四)明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不依法提起抗訴的,或者對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依法不應當提起抗訴而提起抗訴,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五)違法決定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刑訊逼供的;
(六)辦理案件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像、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出具錯誤鑒定、勘驗結論的;
(七)非法搜查,非法沒收、扣押、查封、凍結公私財物的;
(八)其他造成錯案應當予以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依法不應當逮捕的人而提起批準逮捕的;
(二)偵查終結后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移送起訴而不移送起訴,或者發現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移送起訴的;
(三)辦理案件中,依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而故意不予以治安處罰,或者依法不應當給予治安處罰而故意予以治安處罰,或者治安處罰錯誤的;
(四)辦理案件中弄虛作假,隱瞞案情,涂改、隱匿、毀滅審訊記錄和其他證據或者出具錯誤鑒定、勘驗結論的;
(五)違法決定實施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或者刑訊逼供、虐待犯罪嫌疑人的;
(六)錯誤決定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七)偽造事實或者不按法定條件提請批準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
(八)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決或者行政復議決定的;
(九)其他造成錯案應當予發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
內蒙古“教父級黑老大”被判無期,你覺得此判決合理嗎?
內蒙古“教父級黑老大”郭全生一審被判無期。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郭全生等46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郭全生一審被判無期。外界一直傳言郭全生是包頭最大、內蒙古“教父級別”的黑社會頭目,其“官員朋友圈”陣容強大。
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核實,郭全生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組織為謀求強勢地位、打擊競爭對手、謀取經濟利益、壯大組織聲威,有組織地實施開設 *** 、組織賣淫、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郭全生無惡不作。而他囂張的底氣,正是來自于錯綜復雜的“保護傘”。
為獲取非法利益,他們有一套與法律秩序相悖的非法地下秩序的有組織犯罪團伙 *** ,這種組織團伙具有暴力性、黑惡性。他們的行為一般達到了其他暴力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 罪、搶劫罪、綁架罪等。有些黑社會即使表面上不使用暴力,但亦是以暴力作為后盾的,一旦其他方式達不到目的,即暴露出本來的猙獰面目。黑惡勢力在發展的原始積累階段,往往靠“黃、賭、毒”斂財起家,有的以盜竊、搶劫、收取“保護費”等方式聚斂財物;在原始資本積累完成后,通過辦公司、企業,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實施金融犯罪、非法經營、走私犯罪等活動。?
在社會上隨處可見拉幫結派的不良少年和無業青年,這些主要是學校里不務正業、游手好閑的混混、以及社會上一些沒找到工作而非常仇視社會的無業游民,通過喝酒,玩耍,打牌等活動結交狐朋狗友。基本上是三人一小幫,五人一大幫,靠收保護費、到處滋事、吃霸王餐、并以菜里有蒼蠅、吃完后腹瀉、吃完后腸胃不舒服等理由陷害、辱罵廚師并勒索錢財、喝酒、欺負餐館的顧客、人身恐嚇、威脅 *** 并讓她們和嫖客交易,自己從中獲利等違法犯罪活動過日子。
公安機關全面加強對各類黑惡勢力的打擊工作,切實做到“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始終保持主動進攻的嚴打高壓態勢,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維護了社會大局的持續穩定。公安機關將繼續加大深挖力度,加強案件偵破、審訊工作,深挖余罪,徹查黑惡勢力團伙組織結構和違法犯罪活動,把黑惡勢力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國家對于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堅決依法依紀查處,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img]內蒙古自治區醉駕量刑標準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內蒙古敖漢旗原政法委副書記酒駕致4死,一審被判刑7年,這判決合理嗎?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敖漢旗政法委原副書記潘衛國酒駕致4死案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2021年2月2日,此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潘衛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附帶民事賠償4名被害人家屬共計270余萬元。
1、案件背景。
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4日,省道210線敖漢旗境內發生一起3車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在公安機關調查初始階段,肇事車輛內乘客閆中華稱自己是駕駛員。經公安機關偵查,車輛駕駛員為潘衛國,其職位是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閆中華系冒名頂替。事故發生時,潘衛國屬飲酒后駕車。而后敖漢旗公安局將潘衛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閆中華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后,為確保案件審理依法、公正、客觀、及時,赤峰市人民檢察院指令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報請指定管轄,后商請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對全案依法審查起訴。該案經過兩次開庭,最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潘衛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閆中華因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潘衛國附帶民事賠償4名被害人家屬共計270余萬元。
2、判決結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 *** 后駕駛機動車輛的;因此,潘衛國酒后駕車,符合交通肇事罪,且造成4死3傷的結果,應當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檔次量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會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案中,潘衛國沒有逃逸情節,所以尚未達到7年以上的處罰標準。綜合來說,本案的量刑還算合理。
內蒙古詐騙罪量刑標準2021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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