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工廠裁員十年工齡補償標準這個問題,超10年的終身制員工如被公司裁員,如何賠,2N+1嗎?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裁員補償最多12個月嗎?
- 合同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工作10年,如果被裁員,可以得到什么樣的補償?
- n+1賠償和廠齡,工齡有關系嗎?
- 15年以上工齡企業裁員怎么賠?
- 超10年的終身制員工如被公司裁員,如何賠,2N+1嗎?
裁員補償最多12個月嗎?
不一定,要看你在裁員前是拿的多少工資,比如你是9月1號被裁員,那你被裁的補償應該是8月份向后面退一共12個月的個人平均工資,或者是當地年平均工資,如果你個人工資沒有超過當地年平均工資的3倍那可以有一年算一年的,比如你30年工齡就可以拿30個月的賠償,不過要是拿的超過一定金額,那是要交稅的,個人自己交
合同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單位工作10年,如果被裁員,可以得到什么樣的補償?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n+1賠償和廠齡,工齡有關系嗎?
N+1和廠齡有關系,和工齡沒直接關系。N是指在本企業工作的工齡,工齡是指個人工作的全部年限,所以工齡是包含廠齡,工齡是大于或等于工齡的關系。這個賠償的N+1中的N一年為1,不滿半年為0.5,1一般為代提前通知金,即時離職會發放這一個月的代提前通知金。
15年以上工齡企業裁員怎么賠?
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裁員需要按照規定對被裁員工進行一定補償。一般來說,如果你在該企業工作多少年,就應補償多少個月工資,作為補償費。
如果你在該企業工作15年,則補償費:你今年月平均工資x15。注意,如果是因為違反,及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如偷盜公司產品)被開除,則沒有補償款的。
超10年的終身制員工如被公司裁員,如何賠,2N+1嗎?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那就是現在并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制員工,以前在日本有這種說法,但是現在已經逐步在取消了,國內的終身制員工無非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簽了這個合同并非就是終身制員工了,只是三種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而已;
其次,無固定期限的員工也不是不能夠裁,如果企業確實遇到了生存的困境,那么裁員降本增效是必然的選擇,但是對于裁這些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是有講究的,并能隨便讓公司動刀子。比如,一般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工齡都比較長,如果離退休年齡已不滿5年,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則上是不能裁員的,否則是要按照雙倍賠償,也就是2N*M+1(N為工作年限,M為裁員前12個月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如果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差額這個條件,那么若公司無正當的理由,違法裁員的話,按照規定,也是要按照上述標準賠的。
最后,剛剛說到的是理論上的,在實際操作中有各種潛規則,員工是很難拿到2N+1的賠償的,一般有三種情況下可以拿到,一是你所在的公司很有名氣,即使裁員也要保留自己的面子,這種情況下,公司會考慮到社會影響,有可能會按照這種方式來賠付,不管是不是觸發了退休差額年限或者是違法解除的條件;而是你的公司被財大氣粗的公司給收購了,這種情況下一般在短時間內會很有錢,而且新的母公司為追求平穩過度,一般在裁員這方面還是比較大度的;三是你在非常正規的企業,比如國企、港資、外企獨資企業,這樣的企業財力雄厚,裁員屬于戰略性調整,都備著資金來處理這樣的問題,而且他們也是《勞動合同法》監管最嚴的企業,所以他們一般也不會吝嗇。
以我去年處理的實際案例為例,簡單分析一下一般民營企業的策略:
之前我們公司因為產品轉型,原有的一條生產線轉了一部分人到新的生產線后,人數多了,需要進行裁員,共計劃裁掉26名工人,公司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兩個:一是安排他們做轉崗培訓,培訓結束后,進入另外一個車間上班,但是另外一個車間并不能消化掉這么多人,而且工作環境要差很多;二是保留原來的崗位,但是工作地點是公司在湖南的分公司。
公司給出的選擇無非是想逼著員工自己辭職,員工也明白這些,在幾番拉鋸之后,有三名年齡比較輕,工齡也比較短的辭職走人了,但是剩下的人,超過10年工齡且已滿55歲的職工有4人,超過5年工齡的有十多個,所以他們拒絕公司的安排,而是要求公司按照正常裁員程序給他們補償,公司不愿意妥協,各種書面文書、各種催促上崗的函件,最終在公司工會和法務部門的主持下,公司開始和員工展開談判。
大部分員工的訴求是N+1的賠償就行了,而超過10年工齡的老員工堅持要求按照2N+1的標準賠付,估計他們在談判前是找律師咨詢過了,所以態度一直很強硬,第一次談判無果而終,公司繼續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員工參加培訓或者盡快上崗,并規定了時限,超過時限就定義為員工曠工,凡此種種,員工也被逼的很無奈,拖了一個星期后,員工要求進行第二次談判,這次員工有所妥協,不再強求2N+1,但是要求公司多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并且在計算前12個月平均工資是要將其中停產兩個月的工資摳除,同時給他們辦理失業保險。
公司在確定M這件事兒上堅決不讓步,因為人資初步估算后,如果摳除停產兩個月的工資,公司預計要多支付賠償金16萬,這是領導層不希望看到的。最終,第二次談判再次流產,不過公司的態度更加強硬,并放出風去,準備直接以曠工為由集體開除,并做好了對簿公堂的準備。而員工在僵持了一個多月后,再次妥協,畢竟很多人還要繼續找工作,還要養家糊口,他們耗不起,有幾個不愿妥協的就退出了集體談判。
第三次談判比較順利,除了6人沒有參加,其他20人都接受了公司的賠償方案,N*M+2,其中M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停產兩個月也計算在內,為了誘導剩余的6人接受這些條件,公司經過一番權衡后,決定多給這些員工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以顯示公司對他們辛勤工作的感謝,不過這多出的一個月工資,并不是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的,而是直接以最低工資標準來算的。
剩余的6人因為不同意公司的方案,最終走到了仲裁程序,不過仲裁委還是習慣性的希望走調解程序,在仲裁委的主持下,那6名員工最后還是接受了原先的方案,既沒有多,也沒有少,但是卻浪費了他們近2個月的時間。
綜上,如果自己耗得起,也愿意為了個人的利益據理力爭,在確實應該得到2N+1而沒有得到時,完全可以跟公司談判,甚至以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自己沒有達到必須按照2N+1的標準賠償的話,建議就不要死磕了,站不住腳不說,還要面對公司的各種惡心手段,不值當。
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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