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歸屬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權利歸屬是指根據治安管理法規定,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的主體。根據治安管理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權歸屬于公安機關,但是,公安機關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
二、執行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執行程序是指根據治安管理法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過程。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執行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通知違法行為人
公安機關或者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通知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告知其被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處罰期限和申訴、舉報的途徑等內容,同時告知其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罰或者提出申訴。
2. 處罰執行
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罰的,公安機關或者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執行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種類包括罰款、拘留、取保候審、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撤銷執照等。
3. 申訴、舉報
違法行為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或者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申訴。
對于發現違法行為的公民和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舉報。
4. 強制執行
對于不服從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違法行為人,公安機關或者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強制傳喚、強制執行、強制拘留等。
綜上所述,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權利歸屬及執行程序是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公安機關或者被委托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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